各辖区财政局、经信局,各有关担保机构:
为促进我市实体经济特别是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政策意见若干办法的通知》(常办发〔2011〕13号)和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担保机构扶持奖励政策的通知》(常财金〔2010〕3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工业转型升级专项(担保机构风险代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经信〔2013〕422号、常财工贸〔2013〕121号)精神,现就申报2015年度财政促进担保行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在本市市区经许可登记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含外地来常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分支机构)及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年度信用评级达BBB+及以上的工程担保机构,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无严重违规失信不良记录,担保机构年度考核合格;
(二)按市财政局、经信委要求,准确、及时上报业务、财务情况等资料;
(三)申请“一核八园”奖励资金的担保机构年担保日均余额达到实收资本年日均余额2倍及以上、异地在常担保机构年担保日均余额达到1亿元以上。
二、扶持政策
(一)“一核八园”奖励。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为“一核八园”内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按照年担保日均余额不高于1.5%的比例予以奖励。对单户担保机构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部省政策不重复享受。
(二)担保机构扶持奖励。奖励范围及标准按常财金〔2010〕3号文件执行。
1.鼓励各类资本投资设立担保机构及补充资本。对新设或补充注册资本后达1亿元(含)以上的,奖励总额为50万元;新设或补充注册资本后达2亿元(含)以上的,奖励总额为100万元。以上奖励按照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日均余额的倍数分步兑现,具体为: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日均余额1倍后兑现奖励总额的30%;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日均余额2倍后再兑现奖励总额的30%;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日均余额3倍后再兑现奖励总额的40%。
2.对在市区注册的融资性担保机构给予业务奖励。年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日均余额3倍以上的担保机构,对担保日均余额超过3倍以上的部分给予不高于0.5%的补贴,对超过5倍以上的部分给予不高于1%的补贴。同时,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担保机构,年单户业务量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含2亿元)的担保机构,年单户业务量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注册资本在2亿元以上的担保机构,年单户业务量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3.鼓励外地担保机构来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对担保日均余额超过2亿元以上的部分给予不高于0.5%的补贴,年单户业务量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万元。
4.对工程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实行定额奖励。对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年担保日均余额达到注册资本日均余额5倍(含)以上的,给予定额奖励30万元。
5.引导鼓励担保机构支持科技创新。对担保机构为市区科技项目提供的贷款担保业务,其业务量奖励标准按“一核八园”担保政策执行,奖励资金在“一核八园”专项资金中列支。
每笔担保业务分别归入相应担保业务类别,不重复计算。
(三)担保机构风险代偿补贴。补贴标准按常经信〔2013〕422号、常财工贸〔2013〕121号文件执行。
1.担保机构为我市工业企业提供的融资担保业务,在2014年7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的风险代偿,根据代偿金额予以不高于10%的补贴。
2.对单户担保机构代偿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凡已享受同类财政政策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
三、申报程序
本次申报采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同时进行。
(一)网上申报详见附件“企业网上申报流程及操作说明”。
(二)申报2015年度担保机构扶持奖励、风险补偿资金的担保机构,需提供以下材料:
1.常州市企业融资担保奖励、风险补偿资金申请表。(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
2.公司设立、增资验资报告(仅申报注册资本奖励的机构提供)。
3.2014年度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
4.2014年度担保业务专项审计报告(其中,业务明细表部分应分为“一核八园”内企业提供的担保业务及为非“一核八园”内企业提供的担保业务)。
5.2014年(7-12月)担保机构风险代偿(为我市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专项审计报告并附以下材料:
(1)银行要求担保机构代偿的通知书、银行出具的担保机构已代偿证明;
(2)担保机构代付资金的银行凭证;
(3)代偿业务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借款借据、还款凭证(如企业部分还款)等复印件;
(4)担保公司收取的代偿业务的担保费、客户保证金凭证复印件;
(5)担保调查、审核、跟踪的相关材料;
(6)代偿原因说明、追偿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5.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以上材料除注明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外,其他材料均采用书面申报方式。
四、有关要求
(一)各辖区经信、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要求认真组织申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各申报机构凡提供虚假申报材料,一经核实,即取消其当年及以后三年申报资格,并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处理。
(二)各担保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上述材料报送到机构所在地经信部门,各辖区经信部门和财政部门初审后,汇总上报市经信委。
(三)网上申报和书面申报截至2015年6月15日前,逾期未报送申报材料,视同放弃处理。
市经信委联系人:何敏,电话:85681230。
市财政局联系人:张磊,电话:85681851。
附件:1-4
1.常州市企业融资担保奖励、风险代偿补贴资金申请表
2.2014年常州市担保机构风险代偿补贴资金项目汇总表
3.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
4.网上操作流程和操作说明
常州市财政局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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