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浏览次数: |
|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常州市瞪羚企业认定实施办法(2024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常州市创新委员会办公室 常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7月2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常州市瞪羚企业认定实施办法
(2024修订版)
一、认定标准
1.定量指标:近一年R&D经费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大于2.5%,并满足以下4个条件之一。
(1)四年前企业年营业收入不少于1000万元,近四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
(2)四年前企业从业人员数不少于100人,近四年从业人数复合增长率不低于30%,且最近一年正增长;
(3)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且最近一年年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即成立5年内营业收入突破5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4)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即成立10年内,营业收入突破10亿元),且三年收入无大幅度下降。
2.定性指标:需在常州市内注册,并满足以下全部条件。
(1)行业性质:非烟草、铁路、汽车、矿产资源、公共服务等垄断性行业企业以及房地产、基础建设、银行等行业。
(2)企业性质:非大型央企、外企生产基地、分公司、销售公司、贸易公司。
二、认定方式
瞪羚企业认定采用事后认定的方式,无需申报。
三、认定流程
1.确定名单。结合市统计局提供数据,市科技局确定纳入认定范围企业名单。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人社局根据企业名单提供企业的近一年研发投入经费(市税务局提供)、近四年营业收入(市税务局提供)、注册成立时间(市市场监管局提供)和近四年的从业人数(市人社局提供社保数据)等;市科技局对照瞪羚企业认定标准筛选出全市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名单。
2.认定发布。市科技局拟定瞪羚企业名单,通过常州市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市科技局发布年度常州市瞪羚企业名单。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 0519-85681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