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文物局),南京博物院:
为贯彻落实国家文物局《可移动文物修复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单位管理,规范全省文物保护修复业务,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文物局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退出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可移动文物修复资质退出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文化和旅游厅 江苏省文物局
2021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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