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3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索 引 号:014109429/2022-00157 |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本机关政策文件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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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22〕70号 |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生成日期:2022-08-31 |
公开日期:2022-09-13 |
废止日期:有效 |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3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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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2023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
常政办发〔2022〕70号 |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稳步提高参保人员待遇水平,促进基金健康可持续运行,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常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政策待遇的通知》(常政办发〔2020〕72号)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全面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常政办发〔2021〕71号)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2023年度常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标准按照2022年度筹资标准执行。当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根据市级统筹基金管理规定补足。
二、持有我市居住证的入学前来常儿童,其父母有1人在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缴费满12个月的,可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三、自2023年起,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0万元提高到35万元。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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