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的决定》精神,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常州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具体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发放最低标准由1200元/月提高到1275元/月。
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由4195元提高到4533元,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本通知自2019年7月起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9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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