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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节后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MB1919756/2020-0001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住建〔2020〕31号 发布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20-02-14 公开日期:2020-02-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节后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等工作的具体事项。
关于做好我市建设工程节后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常住建〔2020〕31号

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

当前正值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关键时期,建筑工地将陆续进入复工阶段,为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有序恢复建筑工程正常施工,根据《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房屋市政工程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苏建质安〔2020〕17号)、《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企业复工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常肺炎防控指〔2020〕36号)及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要求,现就做好我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轨道交通工程节后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节后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管理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继续坚持“严字当头”,把严防严控、全力抵御疫情作为当前首要任务来抓,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同时要坚持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坚决克服麻痹松懈思想,毫不放松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各参建单位,尤其是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疫情防控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防控措施,筑好阻断病毒的防火墙,要将相关要求传达至每个建筑工人;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工安全实施方案并严格落实。

二、建立健全复工工地疫情防控体系

建设单位是拟复工工地落实疫情防控措施的首要责任主体,应全面做好工地疫情防控的组织、处置、协调工作,牵头建立疫情防控组织体系,明确包括施工总承包、监理、专业承包(分包)、劳务分包、材料供应等相关建设主体的防控责任。施工工地现场必须达到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规定的要求后,方可进入复工流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是疫情防控的直接责任主体,要结合实际组建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组,并明确工地现场各参建单位的具体责任人和防控工作职责,牵头做好务工人员信息登记并录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切实做好组织排查、信息报送、隔离观察、疫情防控、生活保障等工作。监理单位负责对疫情防控工作进行监督,如发现施工单位隐瞒不报或防控工作落实不到位的,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当地疫情防控指挥机构。

三、切实做好复工过程疫情防控

所有拟复工施工工地在落实好《常州市施工现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管理要求》的基础上,还须做好以下工作:

1.编制疫情防控方案。工地疫情防控工作组要制定明确、细致、操作性强的工地疫情防控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健康排查、防控物资储备、隔离观察条件、复工计划、人员管理、食堂卫生、每日消杀、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措施。要根据施工工序进度制定详细复工计划,包括务工人员分次分批到位的名册计划表,防控物资每日消耗、储备情况,采取局部开工、机械施工优先的施工计划等,有计划、有步骤地递增作业人员、递增施工量。

2.复工人员排查登记。须对所有复工务工人员进行排查登记,重点排查员工的外出史、接触史、健康史,并将相关信息在“常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筑工地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上进行动态登记,确保一个不漏。施工企业应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企业复工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常肺炎防控指〔2020〕36号)相关要求做好返常员工健康隔离工作,隔离期结束,无感染症状的员工方可进行务工。严格执行“两个一律”:未经登记的一律不得进行务工,身体异常的一律不得务工。

3.严格执行实名制考勤制度。应将所有复工务工人员基础信息输入实名制考勤系统,每天对进工地务工人员进行考勤(对不需进行实名制考勤的小型工程,则应做好书面考勤记录台账),发现未经登记者必须阻止进入工地。

4.准备防控物资。加强口罩、温度计、体温检测仪、消毒药械等疫情应对物资准备,配置必要的临时隔离宿舍。

四、严格复工安全生产条件把控

各参建单位要针对当前疫情防控条件下复工面临的新情况,统筹谋划复工期间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工作,加强风险分析研判,制定相应对策措施,落实安全主体责任,严防开复工期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1.编制复工安全生产方案。施工单位要结合疫情防控的相关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复工安全生产方案,牢固树立“隐患即事故”的理念,将自查自纠作为方案的主要内容,重点排查: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持证情况;高空作业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情况;建筑施工现场脚手架、基坑支护与模板工程、施工外用电梯、塔吊等重要部位的安全防护与管理情况;施工作业人员人身安全防护、劳动保护措施落实情况;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2.复工前严格落实“五个必须”:

(1)建设单位必须在参建各方主体关键责任人全部到位后,组织施工、监理以及各分包单位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共同研究布置节后复工安全生产工作,并形成例会纪录。

(2)施工单位必须做到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部署复工前施工安全检查,确保企业对所属区域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到位、措施到位、检查到位。

(3)必须全面开展自查自纠。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带班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按照检查用表(详见附件2)对表检查并记录,检查台账作为工程安全资料归档备查。检查重点: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等项目部管理人员及各分包单位管理人员是否“人在场、心到岗”;作业人员(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换岗、转岗及新招收工人)安全教育是否到位,安全教育台账应包含相关影像、签到、教育内容等;基坑支护、模板支撑系统、脚手架、卸料平台、临时用电、起重机械设备等是否存在安全隐患;防护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的配置和使用是否符合规范;施工现场消防、从业人员居住、饮食卫生和临时设施等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扬尘控制、城市长效管理等工作是否符合要求等。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将安全检查、整改情况及时报送至公司总部。安全生产分管副总(或安全总监)亲自带队赴各项目部进行“拉网式”检查,外地施工企业由常州地区负责人牵头组织实施。

经项目部自查,公司检查并整改完成的项目方能向监理提交复(开)工申请。

(4)项目部必须对所有务工人员进行不少于两次安全生产教育,一次是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一次是根据当前施工特点、施工流程及方法、主要危险源,开展安全防护基本常识、安全操作技能等方面的知识教育。

(5)监理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履行安全监理职责,加强旁站监理及监理例会等工作,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复工自查,监理单位项目部收到施工单位项目部复(开)工申请后,由总监理工程师及时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复工检查(检查表详见附件3),工地在消除隐患、落实整改、符合要求情况下,项目总监方能签发复(开)工通知书。发现施工单位未按要求落实自查或现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应责令暂停施工,督促落实整改,同时报属地建设主管部门。

五、明确复工流程

施工单位项目部须在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条件均符合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方可正式复工。

(一)疫情防控方面

以项目(标段)为单位,施工项目部参照《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全市企业复工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常肺炎防控指〔2020〕36 号)对企业的有关要求,开展复工备案及返常员工申报等工作,由辖市、区人民政府,经开区管委会确定复工项目名单。

(二)安全生产方面

1.施工单位项目部在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的前提下,向项目属地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进行告知,告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常州市建筑工地复工安全生产告知书(详见附件4);(2)复工安全生产方案;

(3)监理单位节后复工检查表;

(4)项目总监签发同意意见的复(开)工通知书

2.属地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核查同意后方可复工。

六、强化复工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监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各有关管理单位要按照“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工作要求,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采取务实管用的硬举措,坚决扛起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双重监管责任,加大对施工现场落实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相关要求的监督检查力度,疫情防控和安全生产条件未经相关属地政府及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确认的工程项目一律不得擅自开工,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项目要采取扣除信用分、责令停工整改、行政处罚及限制市场准入等措施。对存在的重大隐患、一时无法整改到位的要坚决停工,要督促建设相关主体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严防“带病”复工生产酿成事故恶果。

附件:1-4下载

1.常州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建筑工地情况统计表

2.施工单位节后复工检查表

3.监理单位节后复工检查表

4.常州市建筑工地复工安全生产告知书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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