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消除环境隐患、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历史遗留填埋、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等问题自查自纠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产生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危废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填埋、倾倒、堆放;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主动消除和减轻环境危害后果,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
二、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1月1日前,涉及历史遗留填埋、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当事人主动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立即整改和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主动配合环保、公安等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报告和整改的,环保部门对经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公安部门对构成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三、各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主动报告的立即统计核实相关信息,属实的及时制定方案,组织开展分类整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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