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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关于开展历史遗留填埋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等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告
索 引 号:014109429/2018-0016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本机关政策文件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发〔2018〕94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2018-08-31 公开日期:2018-09-10 废止日期:2020-11-24
内容概述:市政府关于开展历史遗留填埋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等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告
市政府关于开展历史遗留填埋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等问题自查自纠工作的通告
常政发〔2018〕94号

  为切实消除环境隐患、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历史遗留填埋、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等问题自查自纠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产生危险废物、处置利用危废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填埋、倾倒、堆放;如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主动消除和减轻环境危害后果,并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查。
  二、凡在本通告公布之日起至2019年1月1日前,涉及历史遗留填埋、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当事人主动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立即整改和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或者主动配合环保、公安等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在规定期限内不主动报告和整改的,环保部门对经查实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公安部门对构成环境违法犯罪的依法处理。
  三、各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主动报告的立即统计核实相关信息,属实的及时制定方案,组织开展分类整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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