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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常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MB1681397/2019-0000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市监办〔2019〕135号 发布机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生成日期:2019-07-02 公开日期:2019-07-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常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常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现将《常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实施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常州市知识产权局

                                                                                                                                  2019年7月2日


常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中小微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成本,促进我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推动我市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推进我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产业化进程,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和风险保障作用,决定在常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项下设立常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为确保子基金的高效、规范运作,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20号)、常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常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常财金〔2017〕24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采用专利、商标进行质押,获得银行知识产权贷款额度的融资模式。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风险补偿基金是信用保证基金,用于补偿合作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所发生的贷款损失,为中小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负责起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推动合作银行开展风险补偿业务;会同市财政局协商建立并完善“常州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业务”备案企业名单库;对风险补偿业务进行绩效评价;会同市财政局(信保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资金代偿审核。

市财政局(信保基金管理办公室)负责确定合作银行;负责对风险补偿增信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常州市技术产权交易中心负责为合作银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服务。

合作银行负责按标准对备案企业名单库中提出贷款申请的企业进行独立审核,经评估后出具授信审批意见,完成贷款发放。

第三章 基金规模及期限

第五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遵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六条 风险补偿业务由常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作增信手段,基金首期额度1000万元,合作银行按照10倍规模放大至贷款总额度1亿元,向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发放专项贷款。每年从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作为信贷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为我市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贷款承担有限代偿责任。基金设立期限暂定为2年。

第七条 子基金项下每个企业贷款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次贷款期限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具体以企业申请为准(有本行商业贷款的除外)。贷款期满归还全部本息后,符合条件的可续贷。贷款利率按信保基金相关管理办法执行,上浮利率一般不超过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基准利率的20%。

子基金项下企业获得的贷款资金只能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性用途,不得用于投资及其他非生产经营用途。

第四章 服务对象

第八条  风险补偿基金用于引导合作银行向常州市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较强创新性和较高技术水平,拥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经济社会效益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业务备案企业名单库的建立和筛选工作,并定期更新。申请风险补偿贷款项目的企业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在常州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常州为主要纳税地,具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其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专利权须符合:发明专利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5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剩余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商标为有效商标;

(二)企业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市地方征信系统等征信机构中没有不良记录;

(三)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或通过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绩效评价的企业。

风险补偿基金优先支持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

(一)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称号的企业;

(二)获得国家、省、市专利奖的企业;

(三)承担江苏省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常州市知识产权战略推进计划项目的企业;

(四)开展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保险等业务的企业。

第五章 运作方式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合作银行、常州市技术产权交易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合作银行提供10倍风险补偿资金数额的贷款额度。

第十条  贷款损失实行风险共担机制,由风险补偿基金、合作银行按80:20比例承担贷款本金损失,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全额承担,企业及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贷款损失追偿由合作银行负责。

第六章  贷款业务申报与审核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业务申报流程如下:

(一)企业申请。名单库内需贷款企业通过“常州市金融服务平台”线上提交申请及企业信息采集及查询授权书,完善相关信息,直接向合作银行申请贷款;

(二)审贷调查。合作银行接到申请后应向常州市企业征信服务公司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无不良信息的合作银行负责独立开展审贷业务,在完成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后,由常州技术产权交易中心完成质押登记;

(三)贷款发放。合作银行收到《登记确认书》后,5个工作日内安排贷款发放;

(四)合作银行负责贷后管理。负责贷款从申请、发放到还贷全过程实时在常州市金融服务平台上登记备案,没有在网上全过程实时运行的贷款发生损失时风险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第七章 损失代偿和核销

第十二条 企业发生贷款逾期,合作银行负责按照合同及相关法律进行追偿,追偿期限60天,追偿费用由合作银行承担。超过60天仍未追偿结束,合作银行向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代偿申请书》,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聘请第三方独立中介机构对该笔贷款银行是否尽职进行审查,市信保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贷款尽职审查意见书》做出是否代偿决定。同意代偿的由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按基金承担比例于15日内向合作银行划转,作为银行代偿准备金。

第十三条  代偿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代偿申请报告;

(二)合作银行与企业签订的贷款合同;

(三)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四)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书或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材料;

(五)其他可以证明企业发生信贷风险的资料。

第十四条  合作银行应加强对账销案存资产的管理和追索工作,未经管理办公室同意,合作银行不得擅自放弃对不良贷款的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合作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按约定的分摊比例将回收的资金及时划入风险补偿资金专户冲减代偿。

第十五条  若企业破产或倒闭清算,企业诉讼依法裁定执行终结,由合作银行风险补偿管理规定提出核销方案。经管理办公室审核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十六条  核销申请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合作银行向管理办公室提出核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贷款发放和管理情况,贷款代偿和追偿情况,形成的代偿损失情况等;

(二)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及其他可以确认形成损失的法律文书或证明材料;

(三)管理办公室要求的补充资料。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合作银行负责独立开展审贷业务,应对借款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完整,防止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套取银行贷款;应对列入风险补偿支持的贷款风险管控和跟踪管理,承担不良贷款追偿等责任。

合作银行按季度向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提交贷款执行、监管情况报告等,并及时报送贷款实际损失材料,作为合作金融机构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应按季度向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信保基金管理办公室)提交子基金贷款总体情况报告等,每年末向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报送风险补偿资金的运作情况,并提交风险补偿资金的使用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风险基金支持项目情况、贷款发放及损失情况、代偿及追偿情况等。

第十九条  获得贷款的企业若有弄虚作假或在日常管理中不按管理要求提供完整财务报表、项目进展报告等材料以及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合作银行有权提前中止、追讨贷款,并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恶意到期不还款的代偿企业,取消该企业三年内申报各级、各类政府财政经费资助项目的资格,并列入失信“黑名单”。合作银行应根据有关规定,记录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者的不良信用。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受到企业投诉的,经查实金融机构有重大失责行为的,取消合作资格,责任轻微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合作银行若有弄虚作假等情况,依据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风险补偿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限两年。如本子基金项下企业贷款尚未结束,本办法依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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