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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7-0003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7〕21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7-01-19 公开日期:2017-01-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政府基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基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授权市财政局发起设立的政策性投资、引导基金。市财政局根据常州市人民政府授权履行政府基金出资人职责。
  第三条 政府基金主要来源为整合各类政府专项资金、政府基金投资收益及其他政府性资金等。
  第四条 政府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以财政资金为杠杆,有效利用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社会资本、金融资本、产业资本集聚融合,创新政府产业扶持方式,推动我市重点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二章 管理架构及职责
  第五条 为提高政府基金管理的科学性、有效性,分别设立政府基金管理委员会、政府基金监督委员会和政府基金咨询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管委会、监委会、咨委会)。
  第六条 管委会为政府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政府领导担任管委会主任,市金融办、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审议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二)审定政府基金的投资计划、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
  (三)选聘监委会和咨委会成员;
  (四)审定政府基金年度报告;
  (五)审定子基金设立及出资计划;
  (六)审定子基金的管理办法;
  (七)审定子基金的清算方案;
  (八)对政府基金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九)协调解决政府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其职责包括:
  (一)召集监委会和咨委会相关会议;
  (二)拟订政府基金的投资计划、绩效考核等重大事项;
  (三)组织子基金设立方案评审,拟订子基金出资计划;
  (四)审定政府基金季度管理报告;
  (五)审议政府基金年度管理报告;
  (六)委托中介机构对政府基金进行审计,组织基金清算;
  (七)对政府基金及子基金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备案管理;
  (八)管委会日常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及其他交办事项。
  第八条 监委会成员由管委会选聘产生,以独立身份参与监委会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检查政府基金投资业务和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
  (二)参与对政府基金管理的专项检查;
  (三)其他应当由监委会负责的事项。
  第九条 咨委会成员由管委会选聘产生,以独立身份参与咨委会工作。其职责主要包括:
  (一)对政府基金的经营方针、运行规则、投资决策、绩效考核等事项提供咨询;
  (二)对子基金的设立、投资方向和管理机构的确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其他交办的咨询事项。
  第十条 政府基金由管委会办公室委托有相应从业资质和经验的基金运营管理人管理。管委会办公室应与基金运营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章 投资范围与运作方式
  第十一条 政府基金重点支持市委、市政府确定的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等重要前瞻性项目,主要投资于以下领域:
  (一)支持创新创业。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引导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创业企业等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
  (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引导创业投资机构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改善企业服务环境和融资环境,激发企业创业创新活力,增强经济持续发展内生动力。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和发展。以常州的十大产业链为重点,扶持重大关键技术产业化,引导产业资本增加投入,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重大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
  (四)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创新公共设施投融资模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
  (五)支持文化(旅游)产业迈上新台阶。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文化事业建设,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和文化事业的发展,提升常州文化产业影响力。
  (六)支持现代农业提档升级。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三农”建设,扶持农业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组织等农业新型经营主体、支持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发展和提档升级,推进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
  (七)其他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重大发展和扶持战略。
  第十二条 政府基金采取“母—子基金”投资方式运作,子基金分直投子基金和市场化子基金。
  第十三条 子基金须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设立方案并组织专家独立评审,报管委会审定后方可设立。本办法出台前已由政府批准设立的且符合政府基金投资范围的各类基金,作为子基金直接对接政府基金。
  第十四条 子基金在基金管理章程、基金合伙协议等框架内依法独立经营。子基金由基金合伙人共同选择基金运营管理人,并与基金运营管理人签订委托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政府基金名下的所有产业引导子基金,原则上委托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
  第十五条 直投子基金从母基金中安排不超过40%的资金,按市场化原则直接投资。
  第十六条 直投子基金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未来预期现金流量可以覆盖投资成本,退出有保证的重点工程和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投资。
  第十七条 市场化子基金由母基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有限合伙制);也可以通过争取中央、省级资金,联合辖市(区)政府资金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母基金对市场化子基金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实际募资额的30%。
  第十八条 市场化子基金原则上在常州市内注册,其投向在基金合伙协议中须明确体现母基金确定的投资领域。市场化子基金投资常州市内企业(包括总部设在常州市的省内、外企业)的资金原则上不低于实缴出资的60%。
  第四章 风险控制
  第十九条 政府基金及子基金运营管理人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二十条 政府基金及子基金运营管理人应当委托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对资金进行托管,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关系。
  第二十一条 政府基金及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融资担保以外的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及以并购重组为目的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
  (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二十二条 政府基金运营管理人应每季度向管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报送《政府投资基金年度管理报告》、《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三条 政府基金及子基金运营管理人应将所管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核算,按基金分类独立分账核算。
  第五章 基金的清算
  第二十四条 当政府基金及其子基金出现退出、终止、解散的法定或约定情形时,管委会办公室应及时组织或督促对政府基金或其子基金依法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 市场化子基金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政府基金可终止合作并选择退出,并依法追究基金运营管理人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要求、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开展投资业务的;
  (二)合作协议签订后,基金运营管理人未按约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三)基金设立1年以后,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四)基金投资方向严重偏离政府导向的;
  (五)基金未按协议章程约定投资的;
  (六)有其他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所禁止从事的行为的。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二十六条 管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对政府基金及其子基金的指导、监督,对基金运作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偏离政策导向等情况及时向管委员会报告,并向管委会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七条 政府基金及子基金均应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及监委员会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管委会办公室制定投资子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对政府投资基金实施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考核。
  第二十九条 监委会受管委会委托,对基金重大投资运营管理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开展专项监督,向管委会提出完善建议。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2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政府投资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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