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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29/2014-0010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政办发〔2014〕79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2014-05-19 公开日期:2014-05-30 废止日期:2020-11-24
内容概述: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能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4〕79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能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5月19日

  关于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能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提升建设项目审批效能,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创优经济发展软环境,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依法规范。在坚持依法行政的基础上,精减环节、简化手续、合理设置流程,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二)重点突破。集中关注重点阶段、关键环节的行政审批服务事项,把项目单位重点反映的情况研究落实好,着重把关键问题解决到位。
  (三)提升效能。创新管理方式、压缩内部流程、实施并联审批,通过改变工作机制和服务方式进一步提升审批效能,破解“手续繁、办事难、时间长”的问题。
  二、主要内容
  (一)减少和简化审批环节
  1.立项阶段
  (1)简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环节。
  列入政府工作报告、市政府或市人大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以及市级以上综合规划、专项规划中已经明确,前期工作深度达到项目建议书要求,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项目,合并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责任部门:市发改委
  (2)简化开发园区建设项目环评和审查。
  对已完成区域环评的开发园区,其园区内新落户具体建设项目符合园区规划要求的,则区域环评结论可作为该建设项目环评的重要依据,简化该区域内落地的单个建设项目环评和审查。(具体见附件一)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3)简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对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实行程序性和技术性审查分离,建设单位向环保部门报批环评文件,如已附技术评估意见,环保部门则按照法定程序对环评文件及其相关附件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查相关结论意见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要求,不再对环评文件内容进行技术审查。
  责任部门:市环保局
  2.用地审批阶段
  (4)简化出让土地的规划条件手续。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项目,企业取得土地后原则上不再另行办理规划条件。涉及土地用途改变或在建项目分割、部分转让,则须重新办理规划条件;如果调整规划条件中明确的主要控制指标,应依法按程序调整项目所在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据新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完善相关用地手续。
  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
  (5)简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程序。
  已纳入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机构目录的评估单位在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并按规定要求取得专家评审意见后,建设(规划)单位持评估成果及相关要件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地质灾害危险评估单位资质、项目及评估报告备案。二、三级评估在市国土资源局备案;一级评估资质、项目在市国土资源局备案,评估报告在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备案完成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查。
  责任部门:市国土资源局
  3.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6)简化交通影响评价分析和审查。
  在项目建设用地出让前,全面开展控规编制或条件拟定阶段的交通影响预评价工作,确保在土地出让前全面完成各个地块的交通影响预评价工作。项目建设主体取得土地后,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一般项目不再开展交通影响评价工作,但以下特别重大、确需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项目,在规划条件阶段提前明确:
  ①事关城市功能和形象的大型交通枢纽、公共建筑及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建设项目。
  ②对用地周边城市交通具有较大影响、周边交通组织较为复杂的建设项目。
  ③交通影响预评价意见有明确要求,需在建设工程设计阶段开展交通影响评价的其他项目。
  责任部门:市规划局
  (7)简化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与景观设计方案审查工作。
  积极推行景观设计方案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同步审查、同步公示、同步审批”。规模较大,项目实施及完成时间跨度较长,确需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与景观设计方案单独审查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规划部门确认同意后,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与景观设计方案进行单独审查,并按程序分别办理相关手续。
  责任部门:市规划局
  (8)合并文广新部门与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作。
  市级(及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规划部门与文广新部门并联收件、同步组织专家评审和成果审查、依法审批(或报批)。
  责任部门:市规划局、市文新广局
  (9)简化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和防护设施验收。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只需按照立项审批权限向安监部门备案。市级立项项目向市安监局备案,县区级立项项目向各辖市、区安监局备案。
  职业病危害一般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并按照立项审批权限将验收情况报安监局备案。市级立项项目向市安监局备案,县区级立项项目向各辖市、区安监局备案。
  责任单位:市安监局
  4.施工许可阶段
  (10)简化建设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审查。
  除大型建筑,易燃易爆和危险化工品生产、储存、经营等场所,医院、学校、住宅小区等人员密集场所,邮电通讯、交通运输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列入县级(含)以上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建设工程等项目外,不再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责任单位:气象局
  (11)简化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实行技术性审查与政策性审查分离,在审查过程对中介审查机构出具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仅作程序性审查,不再重复技术审查,在各项法定材料齐全的前提下即时作出许可。
  责任单位:市民防局
  (12)实施施工图联合审查。
  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以施工图审查机构为依托,整合参与施工图审查的各相关部门,实行“一门受理、联合审查、同步审批、统一收费”的施工图联合审查。(详见附件二)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经信委、市卫生局、市安监局、市民防局、气象局、消防支队
  5.竣工验收阶段
  (13)加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管理。
  项目竣工验收过程,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项目开工前,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所需条件;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前,国土、规划、消防、环保、民防、园林、安监、卫生、气象、质监等相关部门应及时做好专项验收与服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竣工验收过程的监督管理。
  详见《常州市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再造工作方案(试行)》。
  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园林局、市安监局、市民防局、气象局、质监局、消防支队
  (二)优化和创新审批流程
  (1)实行“并联审批”制。由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4个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部门,分别在立项、用地审批、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按照“一窗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模式实行建设项目并联审批。
  详见《常州市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再造工作方案(试行)》。
  责任部门: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
  (2)推行“容缺受理”制。对基本条件具备、申报材料要件齐全且符合法定条件,但次要条件或手续有欠缺的市级(含)重点建设项目(不包括房地产开发类项目),予以“容缺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材料和容缺时间,补缺后及时发证。
  由各行政审批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对外公布。
  责任部门:市各相关审批部门
  (3)试行“形式审查”制。在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以中介技术服务成果为审批条件的,可试行“形式审查制”,即:将建设项目审批事项技术审查从行政审批体系中剥离,中介机构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实施中介技术服务行为,并对其成果的合法性作出承诺,审批部门对事项实行“先批后审”,同时制定相应的复审、处罚配套机制进行监督。
  由各行政审批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对外公布。
  责任部门:市各相关审批部门
  (4)规范备案管理。市审改办和市法制办对“备案”事项进行梳理、分类。行政机关依法要求行政相对人报送规定事项的情况及有关材料,并对报送的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存档备查的备案工作,不得以备案名义变相为审批。
  由市审改办和市法制办在开展市级行政审批事项核实清理工作中落实,另行发文公布。
  责任部门:市审改办、市法制办
  (三)规范简易审批、免予审批和控减涉企收费
  (1)制定免审目录。由市审改办牵头,会同市法制办和相关审批部门进行全面梳理,制定简易审批、豁免审批项目目录。
  由各审批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经市审改办审定后对外公布。
  责任部门:市各相关审批部门
  (2)切实控减涉企收费。各审批部门必须全面落实国务院、省市政府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并实行严格监督检查;对涉企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认真清理,在事权范围内再取消或降低一批涉及建设项目的收费。
  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牵头组织专项调研,出台控减涉企业收费的具体办法,明确减免项目。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三、工作要求
  (一)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各相关部门要迅速组织落实各项精简优化措施,完善操作机制,加快制定配套工作制度;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相互配合的专项改革方案要明确分管领导、责任人,认真执行到位,并建立健全长效管理制度。
  (二)建立效能评估机制。各相关部门要坚持不懈抓好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的改革,建立审批服务效能自我评估机制,经常自查自纠,不断积累经验,不断改进工作。市审改办要建立对各部门审批效能的评估制度,帮助部门发现问题,提升工作效率。
  (三)强化监督考核机制。市监察局、市作风办、市行政服务中心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效能、工作作风的监督管理,加强评议,严格考核。
  附件:1.常州市简化开发园区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2.常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联合审查实施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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