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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24/2013-0000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公告公示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国土资规〔2013〕1号 发布机构:市国土局
生成日期:2013-05-02 公开日期:2013-05-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监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监管工作的通知
常国土资规〔2013〕1号

    

    各辖市国土资源局,各分局:

    为维护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开采矿产资源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自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以来,各地矿产资源开采秩序明显改善。但由于各地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管制度不够完善、监管手段不够到位,少数采矿权人依法开采意识淡薄,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时有发生,不仅造成国家矿产资源的损失浪费,还破坏了我市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到加强开采矿产资源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完善制度,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开采矿产资源的监管。

    二、切实做好矿产资源开采监管的基础工作

    (一)科学划定矿区范围。在新设或矿山企业扩界前,各地必须依据矿产资源规划,邀请有关专家和相关部门,对矿产资源赋存条件、资源合理利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和矿地关系等方面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拟设矿区范围科学、合理、可行。

    (二)设立醒目的地面标志。对新设和矿山企业扩界的矿区范围,在正式开采前应树立采矿权边界界桩。对已设采矿权边界损坏的界桩及时予以完善。对矿区范围内限定开采范围的,要补设开采范围边界的界桩。在界桩之间增设可视、醒目的地面标志物和最低开采标高地面标志物。

    (三)采用现代监管技术。要逐步创造条件,积极探索和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矿山企业开采情况进行实时监控。

    三、强化对矿产资源开采的有效管理

    (一)监督采矿权人依法开采矿产资源。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督促采矿权人严格按照《采矿权出让合同》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依法开采矿产资源。与采矿权人签订诚信履约责任书,告知违法违规违约责任,对矿产资源违法违规苗头要及时制止,采取约谈和责令整改等方式督促采矿权人依法依规开采矿产资源。

    (二)强化矿山现场巡查。各镇国土资源所要确定专人定期巡查,每月不少于一次,巡查重点是矿山企业是否有越界开采等情况。对巡查中发现的矿产资源违法违规地为,要立即制止并按规定向上级报告。对近期有过违法行为的矿山和采矿许可证即将到期的矿山,应适当增加巡查次数。巡查时应做好记录,填写矿山巡查记录表,必要时做好影像记录。

    (三)加强矿产资源开采动态监测。矿山监理单位实行月报、年报制,月报和年报中要及时反映矿山企业有无越界开采、是否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对于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的同时,擅自超越终采境界、破坏终采边坡和平台、非法侵占出让范围之外的矿产资源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矿山安全隐患和地质环境破坏,参照越界开采或破坏性采矿执行。监理报告要求每季度用仪器法测量一次。

    (四)严肃查处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巡查记录和监理报告,定期召开形势分析会,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越界开采等现象,处罚结果要向安监、公安、工商等部门通报。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四、加强对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监管工作的领导

    (一)政府领导,建立监管联动机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的协调联动,确保越界开采等违法案件及时查处到位;加强与安监等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强化对矿产资源开采的监管。

    (二)明确职责,落实监管责任机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理部门要建立领导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矿产资源开采监管工作的职责。矿产资源管理部门抓好基础监管工作,健全监管制度,组织实施矿山监理和矿山资源动态监测工作;国土资源所将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做好日常监管和动态巡查,建立健全巡查档案。矿产资源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所在监管和巡查中发现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违法行为,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符合立案条件的,移交执法监察部门依法查处,切实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

    (三)细化操作,推进监管工作到位。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具体的操作制度,要配备必要的监管仪器设备,促进监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市局将适时组织对各地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四)加强培训,提高监管工作能力。加强开采矿产资源监管工作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工作责任大,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相关人员的组织培训,矿产管理、矿山巡查、执法监察人员要加强自身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监管工作的能力。

    附件:矿山巡查记录表

    联系人:俞赞臣            联系电话:0519-88060735

                                      常州市国土资源局

                                   2013年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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