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有关单位,各辖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现将《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苏财综〔2016〕4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常州市财政局 常州市物价局
2016年11月23日
特急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苏财综〔2016〕40号
省农委、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林业局,各市、县财政局、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2016年5月5日
特急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42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6]20号),现将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具体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扩大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免征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扩大免征范围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4月20日
附件:
扩大免征范围的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农业部门
1、国内植物检疫费
2、新兽药审批费
3、《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4、《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5、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6、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7、拖拉机行驶证费
8、拖拉机登记证费
9、拖拉机驾驶证费
10、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1、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2、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13、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14、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15、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16、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17、计量授权考核费
林业部门
18、林权勘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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