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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推进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59/2015-0002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农发〔2015〕33号 发布机构:市农委
生成日期:2015-04-03 公开日期:2015-04-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推进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各辖市区农林(业)局执行。
关于推进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农发〔2015〕33号

各辖市、区农林(业)局:

    根据农业部《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省农委《关于加快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办牧〔2015〕15号)要求,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兽医临床合理用药,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现代畜牧业稳定健康发展,决定在全市推进《办法》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去年,省农委已在全省选择了5个县(市、区)开展了《办法》的试点工作,今年在全省全面推进,我市要根据省农委要求,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力争在2015年内,做到兽医在动物诊疗活动中规范开具兽医处方笺,诊疗单位规范使用兽用处方药,畜禽养殖场(户)凭兽医处方或有效证明购买和使用兽用处方药,兽药经营店凭兽医处方或有效证明规范销售兽用处方药。
    二、重点环节
     重点落实好兽药生产、经营、畜禽养殖用药、兽医执业等重点环节的兽用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一是进一步规范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按照农业部要求,深化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兽用处方药要标注“兽用处方药”标识,所标明的适应症和功能主治应在规定范围内,兽药成分的种类、名称与法定兽药标准应相符,所标注的用法用量不得擅自改变,应标明休药期。二是规范兽药经营行为。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需凭兽医处方笺或有效证明方可销售,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记录和兽医处方笺保存两年以上。三是规范畜禽养殖用药。购买兽用处方药需凭本养殖场聘用专职执业兽医的证明或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养殖中应严格控制兽药的使用,按照兽医处方和兽药标签说明书规范使用处方药,按规定执行休药期,做好用药记录。四是规范兽医开具处方行为。经注册的执业兽医在执业范围具有兽医处方权。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并经注册的,在执业范围取得兽医处方权,但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乡村兽医在备案登记区域规范开展诊疗活动,按照农业部《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使用兽药和开具处方,处方权限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兽医处方笺一式三联,应信息齐全、内容完整,标注处方日期、兽医签章和注册(登记)号。
    三、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4月上旬,通过政务网络、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以及明白纸、告知书等形式,广泛宣传,营造全面贯彻实施《办法》的公众认知和社会氛围。组织畜牧兽医、农林行政执法系统内有关人员学习《办法》和相关规定,正确把握《办法》的基本原则和有关要求,为顺利实施《办法》奠定良好基础。市农委也将通过举办培训会议的形式,宣传和启动《办法》的实施。同时,各地要做好辖区内执业(助理)兽医师队伍管理,加强乡村兽医队伍建设,做好人员统计工作,为开展培训和资格确认做好前期工作。

    (二)开展培训。4月下旬,各地要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兽药生产、经营、规模养殖、诊疗单位相关人员开展集中培训或专项培训,普及和告知处方药管理实施的有关规定和实施时限,知晓《办法》实施的具体要求,提高安全规范用药水平。

    (三)资格确认。5月,各地对辖区内经过培训的乡村兽医进行能力考试和资格筛选,合格的统一发放附有登记号的处方兽医资格证书,同时将符合条件的处方兽医人员名单报市、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5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注册执业兽医师、注册助理执业兽医师、登记乡村兽医师名录以及核准的诊疗范围向社会公布,发放到每一个兽药经营店、动物诊疗场所和畜禽养殖场。

    (四)典型示范。5~6月,各地选择辖区内条件较好、在硬件要求和软件管理上先行达标的兽药生产、经营、规模养殖、诊疗单位作为典型示范点,组织相关单位现场观摩《办法》实施的具体要求,学习示范企业经验做法,促进《办法》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全面实施。7月起,落实凭兽医处方购销和使用兽用处方药,完善兽医处方在动物诊疗、畜禽养殖、兽药经营等重点环节的衔接和运转。加强督查指导,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积极做好现场指导,及时进行整改和调整完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分类管理涉及兽药生产、经营、畜禽诊疗、畜禽养殖等各个环节,牵涉到处方兽医的培训、资格确认和管理,要求高,责任大,各地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领导,成立由分管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落实牵头部门和配合部门,明确工作要求,细化工作任务,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兽医管理。要按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等规定对辖区内执业兽医师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进行执业注册和备案,要求其在执业范围和注册范围内规范开展执业兽医活动,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兽医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要按照《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要求,对辖区内乡村兽医的兽医服务活动及培训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区域从业、不按主管部门要求参加动物防疫活动以及中止兽医服务活动满两年的乡村兽医,严格按照规定暂停其动物诊疗服务活动,情节严重的注销乡村兽医登记。乡村兽医登记变更情况请各地于每年12月31日前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处备案。

    (三)开展监督指导。各地要将贯彻实施《办法》与加强兽药监督执法结合起来,组织开展专项督导,重点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养殖和诊疗环节的检查,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办法》规定。对兽药生产企业产品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经营企业不按规定销售兽用处方药、养殖场(户)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兽用处方药、无兽医处方上门推销兽用处方药等各类不能严格执行《办法》的行为,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常州市农业委员会

    2015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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