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10月中旬,常州禾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受托收购常州市级政策性粮食业务。在对该库区4号仓收购的政策性粮食(粳稻)536.59吨中,2021年被抽检检验杂质含量为1.5%,没有进行及时整理入仓(目前仍在库)。常州禾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收购政策性粮食未及时履行(杂质达标)整理业务的行为,不符合《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 实行粮食收购入库质量安全检验制度。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必须按照粮食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及有关规定,对相关粮食质量安全项目进行检验,并应遵循下列规定:(二)杂质超标、水分超过安全储存限量标准的粮食,应当及时整理达标”的规定。2022年7月25日,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第三、第四、第五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的规定,对常州禾丰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实施警告行政处罚。
附件: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法规和评估处
2022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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