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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开展常州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索 引 号:467286401/2018-00010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公积金〔2018〕 23 号 发布机构:市公积金中心
生成日期:2018-06-14 公开日期:2018-06-1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及文件解读
关于开展常州市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的通知
常公积金〔2018〕 23 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文件的规定,经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对常州市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18年6月30日前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以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名义缴存的个人缴存者。

二、调整内容

(一)缴存基数

1. 2018年度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7年度的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等)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

2.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期间新参加或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2018年6月的月平均工资。

3.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上限为20980元;缴存基数的下限,常州市区(含武进区)为2020元,溧阳市和金坛区均为1850元。

(二)缴存比例

1.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

2.全市各类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0%-12%。符合《关于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常公积金委〔2016〕1号)规定的各类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3.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等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收入,缴存比例统一为20%。

4.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缴存比例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时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个人缴存者应在汇缴2018年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之前进行基数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比例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四、调整方式

(一)住房公积金网上服务厅办理

1.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登录常州公积金网(http://gjj.changzhou.gov.cn)网上服务厅单位业务板块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2.已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线上业务办理协议的个人缴存者,可登入常州公积金(http://gjj.changzhou.gov.cn)网上服务厅个人业务板块办理基数调整。

(二)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

1.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携带U盘到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2.个人缴存者到公积金建设银行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受理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

五、其他事项

(一)为确保各单位顺利汇缴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须符合规定的上下限范围,对汇缴托收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办理基数调整而低于2018年度最低缴存基数的职工或个人缴存者,由公积金中心在托收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为其上调至缴存基数下限标准。

(二)为方便单位和职工办理各项业务,各单位在基数调整时要对单位基本信息和本单位职工个人信息进行认真核对,如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动或有误,单位经办人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变更信息;如发现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有误或缺失,要及时提醒职工到住房公积金中心修改。

 

 

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6月14日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政策解读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62号)、《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常政发〔2008〕196号)等文件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调整的时间一般是在每年的6月份,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执行时间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 现对我市2018年度(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政策解读如下:

一、关于调整对象

2018年度基数调整的对象有两类,一类是有工作单位的,即:凡是在2018年6月30日前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需要参加一年一度的基数调整。一类是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根据《常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管理办法》(常公积金〔2015〕9号)这类人员也需要参加一年一度的基数调整。

二、关于调整内容

1.缴存基数的计算口径。

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职工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部分组成。

2018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分两种情况:一是2018年1月1日之前已在缴存单位工作的,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17年度(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工资收入(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二是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或新调入缴存单位的职工,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录用或调入之月起至6月份的月平均工资。

个人缴存者按照本人上一年度收入状况申报。

2.缴存基数的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7年我市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0977元,确定2018年度缴存基数的上限为20980元。月平均工资高于20980元的按20980元作为月缴存基数,月平均工资低于20980元的,月缴存基数按照职工的实际收入作为月缴存基数,但最低不得低于人社部门公布的全省各类地区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目前,我省各类地区最低标准还没有出台(全国部分省市已陆续出台),参考上次调整情况,确定今年的最低下限标准增幅不高于上次调整增幅,即:常州市区(含武进区)为2020元,金坛区、溧阳市为1850元。

3.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

2018年度全市各类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0%-12%;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单位和职工各12%;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等个人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20%。

4.为降低企业成本负担,根据建金〔2016〕74号文件精神,我市于2016年出台了《关于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常公积金委〔2016〕1号),凡是符合通知规定的困难企业,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关于上述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的文件可在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网站(http://gjj.changzhou.gov.cn)查询或拨打12329服务热线咨询。

5.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比例根据省市的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调整时间和方式

1.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汇缴2018年7月份的住房公积金之前进行基数调整,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从2018年7月1日起执行。

2. 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基数调整新增了个人缴存者可以在网上调整。目前,单位缴存和个人缴存都可以在网上调整和公积金汇缴点调整两种方式:一是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可登录常州公积金网单位业务板块办理基数调整手续,已与公积金中心签订线上业务办理协议的个人缴存者,可登录常州公积金网个人业务板块办理基数调整手续;二是对于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单位,依然可以在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办理。单位经办人携带U盘到住房公积金汇缴受理点拷贝单位缴存数据,并按规定填报后交受理点办理基数调整手续。个人缴存者到建设银行公积金业务受理点进行调整。

为方便单位、个人缴存者业务操作,对尚未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单位业务的缴存单位尽快开通网上业务,未签约的个人缴存者尽快签约。具体请登录常州公积金网或拨打12329服务热线咨询

四、注意事项

1.为确保调整后各单位缴存基数符合2018年度的上下限范围,如果单位在汇缴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未办理基数调整,对低于2018年度最低缴存基数的职工或个人缴存者,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托收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为其上调至缴存基数下限标准。

2.为方便单位和职工办理各项业务,今年各单位在基数调整的同时开展单位基础信息和职工个人基本信息核查工作。如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人代表等发生变动或有误的,单位经办人携带新的证件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手续;如仅是单位住房公积金经办人有所调整,经办人的相关联系信息等可以在网上直接更改;如发现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有误或缺失,单位经办人要及时提醒职工到住房公积金中心进行修改。


 

2018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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