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卫计局:
为加强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监管,提高从业人员依法执业意识和服务能力,保障母婴安全,根据江苏省卫计委《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考核实施方案》(苏卫妇幼[2018]16号)要求,市卫生计生委决定组织开展2018年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考核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范围
全市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
二、考核类别
考核类别分助产技术(医生类)、助产技术(护士类)和计划生育技术三类。
三、考核内容
(1)助产技术:接产及助产技术、妊娠合并症与并发症的诊治、孕产期保健与妊娠风险筛查和评估、高危妊娠管理、母婴危急重症救治技术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
(2)计划生育技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流产后关爱(PAC)、免费避孕药具服务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专业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相应的技术操作能力。
主要参考材料:《妇产科学》和《儿科学》(“十二五”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国家级规划教材、人民卫生出版社第八版)、《产科急重症诊疗规范》(原江苏省卫生厅编著)、《妇幼健康“三基”训练题解》(2016年江苏省妇幼保健协会编、东南大学出版社出版)等资料中的相关内容。
四、考核方法
考核分实践技能考核和理论考试,市卫计委统一组织进行考核。实践技能考核合格者才可参见理论考试。实践技能考核以抽签方式进行,题型为操作题和病历分析题。理论考试采用笔试的形式进行,每套试卷题量100题,题型包括单选题和多选题,考试时间90分钟。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委属有关医疗机构人员的实践技能考核和理论考试的组织及发证工作由所在辖市(区)卫计局统一安排。
五、考核时间
2018年9月27日进行全市实践技能考核,10月20日进行理论考试。(考试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六、报考条件
(一)考试条件
1、助产技术人员考试条件
(1)2015年已经省助产技术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生、护士(助产士)(符合免试条件的除外)。
(2)已经省助产技术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因特殊原因2017年未能参加考核换证的医生、护士(助产士)。
(3)2017年及以后毕业、取得执业(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护士资格、已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助产技术相关工作(妇保门诊、护理等)、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计划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生、护士(助产士)。
(4)已在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1年内拟申请助产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助产技术相关工作(妇保门诊、护理等)、计划从事助产技术服务,并符合上述1~3款中规定的其它条件人员。
2、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考试条件
(1)2015年经省计划生育技术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生(符合免试条件的除外)。
(2)已经省计划生育技术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因特殊原因2017年度未能参加考核换证的医生。
(3)具有中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取得执业(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和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已经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可、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妇产科临床或在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手术3年以上、尚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
(4)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意、1年内拟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妇产科临床工作、计划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并符合上述1-3款中规定的其它条件的医生。
(二)免试条件
根据相关规定,2018年对从事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免予考核:
1、助产技术人员免试条件
(1)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主管护师(主管助产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经2017年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在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助产技术服务5年以上;
(3)近三年内无医疗事故。
2、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免试条件
(1)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并经2017年考核合格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2)在有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连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5年以上;
(3)近三年内无医疗事故。
七、组织实施
(一)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市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实践技能考核及理论考试的组织实施、考核换证等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及考核结果公布;各辖市(区)卫计局负责本市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人员考核换证的报名组织、资格审核以及相关信息的统计上报等,并配合市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实践技能考核和理论考试。
(二)考试/免试人员须将报名表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提交至辖市(区)卫计局。辖市(区)卫计局于9月17日前完成资格审核,并将参加考试人员名单(见附件2)报市卫计委基妇处。
(三)辖市(区)卫计局须认真做好《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换发证工作,严格把好人员准入关。相关人员应符合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须具备的相关条件,同时实践技能考核和理论考试均合格或者符合免试条件,方可换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各辖市(区)卫计局按照母婴保健技术准入权限向考核合格人员发放《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并将考核结果录入江苏省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委属有关医疗机构考试合格和免试人员的换发证工作由所在辖市(区)卫计局负责。
联系人:徐叶华;电话:85682565。
附件:1.江苏省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人员考核资格审批表
2.2018年常州市助产技术和计划生育技术考核人员名单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8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