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26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主城区医保用药管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将经国家谈判的17种抗癌药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管理范围,药品个人自付比例暂按50%维护。
二、为减轻参保人员用药负担,对此次国家谈判的17种抗癌药中未纳入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特药管理范围的药品暂参照特药管理,主城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含大病保险)根据谈判价按职工医保65%,居民医保55%支付,今后根据上级规定以及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三、本通知自2018年11月20日起执行,以前我市相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溧阳市、金坛区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将17种抗癌药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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