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继海(身份证号320382********4930):
2020年09月30日11时,你在常州市312国道奔牛卡口附近因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无违法所得被我执法人员查获,你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修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修正)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1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
我局根据你提供的地址,经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送达方式均无法有效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交道罚字[2020]01249号),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常州市人民政府或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交道罚字[2020]01249号)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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