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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23-0028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23〕172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23-12-21 公开日期:2023-12-2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树立就业优先服务理念,加强我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规范就业见习业务经办流程,深入推进青年就业见习,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我市就业促进工作,根据国务院、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常州市就业见习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印发《常州市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人社发〔2023〕172号

各辖市区人社局、财政局,经开区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树立就业优先服务理念,加强我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规范就业见习业务经办流程,深入推进青年就业见习,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我市就业促进工作,根据国务院、省、市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制订《常州市就业见习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 州 市 财政局

2023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就业见习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就业见习工作管理,规范就业见习业务经办,根据《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省人社厅等十部门《关于在全省实施“就业见习质量提升年”行动的通知》(苏人社函〔2023〕110号)、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见习经办规程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56号)、《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常政办发〔2022〕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人社部门和就业见习单位(基地)。

第三条  对象范围

(一)经人社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单位(以下简称见习单位)。

(二)不在单位参保状态,离毕业时间不足6个月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预备技师);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含通过教育部相关机构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大学生)、技工院校高级工、技师(预备技师);16—24周岁登记失业青年。

第四条  就业见习经办包括就业见习单位申报、就业见习岗位发布、个人就业见习岗位申请、就业见习考勤管理、就业见习补贴申领、一次性见习补贴申领、市级优秀就业见习基地认定等内容。

第五条  各辖市(区)人社部门、经开区社保局要建立适合本地的管理、服务、考核、监督工作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按照“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充分运用我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资源,实现就业见习全流程线上办理,确保经办规范、真实、完整、有效。

第二章 就业见习单位申报

见习单位申报包括申报基本条件、申报审核、信息变更、考核评估等内容。

第六条  除政府机关外,满足下列条件的中央、省驻常企事业单位及下属企业、注册地为常州市内的且已办理用工备案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均可申请成为见习单位。

(一)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方向,具有一定规模,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社会责任感强,用工安全规范,在职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劳务派遣单位的在职职工人数不包括派遣员工);

(二)生产经营满1年,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能够委派专人负责见习人员工作指导,具有完善、规范的就业见习管理标准和细则;

(三)为每名就业见习人员配备带教老师;带教老师原则上应为本单位员工,且具有1年以上工作经验;

(四)规模较大、经济社会效益较好、行业内知名度较高的企业中,具有一定行业代表性和社会影响力的知名企业;在吸纳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群体就业方面具有表率作用的,可优先设立为见习单位。

第七条  用人单位登录“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提出申请,填报相关信息,包含单位的基本信息、单位简介、就业见习管理方案、带教方案、见习指导师资、就业见习制度等,经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后可设立为见习单位。

第八条 各辖市、区人社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确认,认定为见习单位。不符合条件的,向其说明原因。

第九条  见习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提出申请,由属地人社部门核实后予以变更。

第十条  各辖市、区人社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可自行制定见习单位检查评估程序和方法,采取书面调研、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形式,定期对见习单位的见习组织开展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基地和市级优秀就业见习基地评估认定的重要内容。检查评估内容包括见习单位的基础建设、制度建设、政策落实、见习组织、见习管理、资金使用等。

第十一条  见习单位2年内未组织开展就业见习的,可视情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见习单位资格,且2年内不得认定为见习单位。

(一)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影响见习工作正常开展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就业见习补贴的;

(三)拒不接受人社部门工作指导或监管的;

(四)见习单位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五)不再具备见习单位认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就业见习岗位发布

就业见习岗位发布包括岗位开发基本原则、岗位发布基本条件、空岗率设置、岗位发布审核等内容。

第十二条  就业见习岗位开发应符合因需设岗、人岗匹配原则,要根据产业发展和实现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开发一批适应高校毕业生专业特长,同时提供一定数量能帮助失业青年提升劳动就业技能、适应产业转型升级需要的见习岗位。

第十三条  见习单位发布就业见习岗位需如实提供单位基本情况、见习岗位需求条件、见习岗位需求人数、见习岗位职责、见习地点、见习待遇等基本信息,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第十四条  见习单位登录“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填报见习岗位发布需求申请。属地人社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发布;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个人就业见习岗位申请

个人就业见习岗位申请包括见习岗位申请确认、见习协议签订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个人可通过“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江苏智慧人社APP或微信、支付宝小程序等选择意向见习岗位。经见习单位和属地人社部门审核确认,签订就业见习协议。

第十六条  见习单位对符合条件的个人申请,推送见习协议并经个人确认后提交所属地人社部门;人社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参加见习,审核不予通过的说明原因。

第五章 就业见习考勤管理

就业见习考勤管理包括考勤对象、基本条件、考勤方法等内容。

第十七条  考勤对象为已到岗处于见习期和见习期满的见习人员。属地人社部门负责见习单位考勤监督、管理和审核。

第十八条  见习期限一般为3—12个月。见习人员因个人原因无法继续见习的,经本人提出申请,见习单位填写退出原因、退出时间等信息,由属地人社部门审核同意后终止见习协议,停止享受见习人员待遇。见习单位应如实填报当月本单位见习人员出勤信息,并于次月第3个工作日前提交属地人社部门审核。

第十九条  见习人员应遵守见习单位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单位可与其终止见习协议。

(一)见习人员在见习期间落实其它就业单位的;

(二)见习人员不愿继续参加就业见习的;

(三)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3天或累计旷工5天以上的;

(五)见习期间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单位造成严重损失的。

第六章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

就业见习补贴申领包括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审核和资金拨付等内容。

第二十条  已招录见习人员到岗且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见习单位;已到岗参加见习且符合考勤管理要求的见习人员均可享受就业见习补贴。

第二十一条  就业见习补贴主要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单独工伤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等。

1.生活补贴:实行见习单位先行支付后政府补贴的原则,补贴标准为我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60%,考勤不足15天的不予享受见习补贴。

2.保险补贴: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根据规定的社保基数和费率统一为见习人员办理单独工伤保险。

3.房租补贴:特困家庭、低保家庭和“双零”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及青年在见习期间因工作需要租住房屋的,经申请认定可享受每人每月500元房租补贴。

4.带教补贴:带教一名见习人员按100元/月的标准给予带教补贴,技术岗带教老师每人同期带教学员不能超过3名,非技术岗带教老师每人同期带教学员不能超过5名。

见习单位须每月按时给见习学员发放约定的基本生活费,不得无故拖延。

第二十二条  见习单位通过“江苏人社网上办事服务大厅”上传见习学员考勤情况、生活费发放明细(银行流水或者发放凭证),向属地人社部门提出见习补贴申请,人社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过属地人社部门官方网站公示后,按规定发放就业见习补贴至见习单位对公账户,公示期不少于7天。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招收的见习人员,在本单位实际使用的方可申领见习补贴,派遣、外包至第三方的不得申领见习补贴。

第七章 一次性见习补贴申领

一次性见习补贴申领包括补贴对象、补贴标准、补贴审核和拨付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见习结束后,见习单位本年度留用见习人员并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的,按每留用一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见习单位一次性见习留用补贴。

第二十五条  见习单位按实际情况向属地人社部门提交一次性见习补贴申请,人社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见习单位与留用见习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见习留用人员社保记录、一次性见习补贴申领表、见习单位银行账号、补贴金额等资料进行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予以发放。

第八章 市级优秀就业见习基地认定

市级优秀就业见习基地认定包括申报对象、评估认定条件、评估认定程序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用工管理规范、岗位质量高、组织人数多、见习成效好、符合评估认定条件的见习单位均可申报市级优秀就业见习基地。

第二十七条  申报市级优秀就业见习基地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近年来经营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行业特色和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用工安全规范,在吸纳就业方面具有表率作用;为当地见习工作树立了标杆,引导、示范和带动当地就业见习工作的开展。

(二)提供一定数量适合高校毕业生和失业青年的专业特点和能力水平的见习岗位,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近两年平均每年组织见习不少于20人。

(三)有专人负责见习人员的管理工作,配备经验丰富的带教师傅,按照带教计划、带教比例对见习人员进行岗位带教。

(四)有完善的见习工作管理制度,包括带教和见习人员考核鉴定、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等,对见习人员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提供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劳动生产安全。近两年在各级检查、审计中,无见习管理问题。

(五)能够按规定为见习人员提供基本生活费,及时办理单独工伤保险;配合做好留用补贴发放、就业见习调研、检查督查等工作。

(六)见习期满留用率一般不低于30%。

第二十八条  市级优秀就业见习基地评估认定工作依照单位自主申报、各辖市区人社局推荐、市人社局核准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发布常州市优秀就业见习基地评估认定通知。

(二)见习单位根据近两年就业见习工作开展情况,对照市级优秀就业见习基地认定条件,填写申报表并提供书面总结材料,提交属地人社部门。

(三)各辖市(区)人社局、经开区社保局对见习单位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并择优推荐,提出初审意见。

(四)市人社局对申报单位进行情况核实,确定优秀就业见习基地名单并在市人社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并授牌。

第二十九条  常州市优秀就业见习基地每两年评选一次,并给予一定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家不超过2万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列项目经费按规定在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新北、天宁、钟楼三区资金与市各半承担;其他辖市(区)资金自行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关于印发<常州市青年就业见习实施办法>的通知》(常人社发〔2020〕46号)同步废止。

第三十二条  对于国家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政策有调整的,按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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