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卫生计生局、经信(发)委(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委属医疗卫生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卫生与健康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医疗机构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进一步强化卫生行业诚信自律,现将《常州市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评价实施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常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1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常州市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评价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执业行为,强化自律意识,提升医疗质量,做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管理与监管工作,保障医疗安全,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3—2020年)>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拟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监管水平和效能;切实促进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促进医疗机构信用公开,保障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逐步形成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三位一体”的医疗卫生信息管理体系。
二、实施原则
(一) 公平公正原则
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坚持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客观的原则,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同步实施;通过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明确全市医疗机构日常监管内容,进一步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诚信意识,强化依法执业,防范医疗安全事件发生。
(二)分层分级原则
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按照“谁发证,谁评定,谁归集,谁管理” 的原则实施分层管理,按发证权限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织实施,定期采集。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并对各辖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分为五级,分别为:A级(诚实守信)、B级(信用良好)、C级(信用一般)、D(较重失信)、E(严重失信),各医疗机构信用总分为100分,得分≥90分者确定为A级;≥80分且<90分者确定为B级;≥70分且<80分者确定为C级;≥60分且<70分者确定为D级;<60分者确定为E级。
医疗机构因管理不力发生严重医疗事故或发生严重失信行为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直接降至E级;医疗机构拒绝接受信用考核检查,或不提供相关资料配合检查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直接将其评定为E级。对被评定为“D”、“E”级的医疗机构要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暂停授予行业内有关荣誉称号;建立与其他有关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和严重失信联动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的机构按照《常州市医疗机构执业严重失信惩戒管理规定》归集到常州市公共信用管理平台,加强惩戒。
(三)标准统一原则
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要求,应用风险性评估理论,按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和违反法律法规层次设定不同分值的指标,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常州市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评价扣分标准(试行)》和设定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加分项,做到评价标准化。
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加分项信息由各级医疗机构在评价周期结束前15日前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加分项信息主要包括获县、市、省、国家行政部门各类表彰,加分分值分别设定为1分、2分、3分、5分,如获人民政府表彰,加分分值上浮一档,各医疗机构周期内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三、信息采集
医疗服务信用信息从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行业协会采集,涉及其他部门信息主要通过物价、工商、人社、食药监等部门的管理系统、信用信息平台、官方网站及新闻媒体(媒介)等渠道采集。通过新闻媒体或者媒介采集的信息应经核实后使用。
四、评价方式
医疗机构信用评价采取日常评价和集中现场评价两种方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全市统一的《常州市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评价扣分标准(试行)》,在日常投诉举报处理、执法检查、质量检查等过程中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信用评价,通过组织专项评价集中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评价,现场评价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次。市级发证的医疗机构的评价,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医院协会具体实施,各辖市(区)可参照实施。
五、评价周期
评价周期为2年。医疗机构信用等级按医疗机构等级一级(含未定级)、二级、三级分三类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医疗机构的行为自律。
新建医院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满1年后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首次信用评价。评价周期内停业超1年未提供医疗服务的不参加信用评价。
六、结果运用
(一)信用等级与校验相关联。校验期内信用等级评价为E级的,登记机关在办理校验时,参照《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 ,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二)信用等级与医院评价相关联。信用等级为C级以下(含C级)的,不得申请医院级别晋升;不得申请等级医院评审。
(三) 信用等级与评优评先相关联。信用等级为A级的医疗机构优先获得评先评优、“以奖代补”等资格,作为相关机构“诚信单位”评定推荐依据之一。信用等级为C级以下(含C级)的,不得参与评先评优、不得参与“以奖代补”、“诚信单位”推荐。
(四) 信用等级与择优就医相关联。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将定期通过卫生行政部门网站、“信用常州”网站及有关媒体向社会公示,并在医院门诊大厅公示栏内张贴,接受社会监督,让群众选择就医。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评价工作是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强化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服务监管职能、完善医疗服务监管制度的积极探索,是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大举措。各有关机构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确保信用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二)全面部署,认真落实。各辖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价作为医疗机构管理的重要抓手,认真落实职责,全面开展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评价工作。各相关机构要加强依法执业意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三)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加强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评价的制度化建设,建立长效常态机制,进一步确定和完善信用评价工作的内容、形式,信用评价工作程序。不断加强信用评价人员的培训和建设,探索科学评价机制。
本方案自2018年8月1日起正式实行。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