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常州综合港务区建设,提升物流国际化水平,赋能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和新北区政府共同出资设立常州综合港务区促进外贸物流发展资金,为规范资金管理,特制定《促进常州综合港务区外贸物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促进常州综合港务区外贸物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常 州 市 商 务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2023年10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促进常州综合港务区外贸物流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常州综合港务区建设,规范常州综合港务区促进外贸物流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作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常州市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9〕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管理和改革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20〕3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政府批准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常州市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和新北区政府按照1:1的比例共同出资安排。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规范运作、 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合规、高效。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新北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北区人民政府职责:负责专项资金区本级出资额的预算安排;配合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研究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配合市商务局开展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管理等工作,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会同市商务局、新北区人民政府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配合市商务局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并按规定下达资金;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商务局主要职责:配合市财政局、新北区人民政府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和绩效目标;制定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负责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公示等工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执行已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行监督管理;按照绩效管理的要求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绩效评价;依法依规公开相关信息;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职责: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申报规定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实施、加强日常管理,并对项目实施质量和安全负责;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并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配合市财政局、市商务局、新北区人民政府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绩效管理等工作;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使用方向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和使用方向
(一)支持新开辟国际直航航线
1. 鼓励开辟国际集装箱运输直航班轮航线。对在常州港口岸新开辟集装箱运输国际航线的航运企业给予扶持。申报扶持的航运企业所开集装箱国际运输直航航线班期应保持基本稳定,全年出港航班不少于40班,运营保持连续12个月。
2. 鼓励开辟外贸集装箱航运运输支线、加密航班、拓展业务。在常州港运营外贸集装箱支线班轮的船公司,从常州港运输的年进出港外贸标准箱(重箱)总量达到5000TEU(含)以上的,按其不同业务规模给予扶持。
3. 促进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加大市场拓展力度,做大做强业务规模。对在常州港、奔牛港从事外贸集装箱进出口运输代理业务的船代、货代企业给予扶持。
(二)支持企业开展多式联运
开展常州至上海洋山港(芦潮站),常州至宁波舟山港(北仑港站、穿山港站)海铁班列的常州运营企业,按照箱量(重箱)的不同规模给予相应的扶持。鼓励上述企业通过常州市物流信息平台开展该业务。
(三)支持企业利用常州口岸功能开展特色货种进口业务
对从常州港、常州奔牛国际机场等指定口岸进口粮食饲料、食用水生物、冰鲜、水产品、水果等商品的企业或指定代理,按照其当年进口业务规模进行扶持。
(四)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
对于注册在常州综合港务区内且在常州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上登记开展业务的企业,根据业务规模给予入驻支持。
(五)加大功能型、龙头型企业招引力度
对新注册在常州综合港务区规划区域内的专业化交易中心和平台型企业,当年有进出口实绩、入库税金300万元以上的, 按照业务规模和运量情况给予不同扶持。
(六)其他相关支持
对综合港务区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企业和项目,可根据具体 情况,经综合港务区领导小组专题研究确定,实行“一事一议”原则。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资金下达
第十条 市财政局会同新北区政府、市商务局根据年度预算安排情况,制定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明确专项资金支持领域、支持对象、支持方式、申报要求等。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 信用状况良好,近三年无重大失信信息;
3. 业务经营正常、财务制度健全;
4. 未因违反有关规定被禁止申报专项资金;
5. 申报年度无重特大安全责任事故;
6. 年度申报指南规定的其他具体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资金的申报和审核
1. 市商务局、新北区人民政府和市财政局于每年度初发布 资金申报指南,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项目申报。
2. 市商务局会同新北区政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其中: 新北区区属企业由新北区人民政府初审,新北区区外企业由市商务局初审。对初审通过的企业,初审部门在《市级政府专项资金申请使用全过程承诺责任书》等材料上签字盖章。
3. 市商务局组织对初审通过的企业进行复审,包括聘请第 三方机构审查、相关部门鉴证等程序。
4. 对审核通过的企业,新北区政府、市商务局分别在官网上进行公示。
5. 根据公示结果,市商务局提出专项资金的使用申请,经 市财政局审核后,联合下达资金文件,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将项目预算绩效职责落实到资金使用终端。市商务局要研究建立完善绩效指标和标准体系,随预算同步组织绩效目标编报、审核。市财政局加强预算绩效目标评审,根据评审结果优化预算安排。新北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要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实行“双监控”,保证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全面评价项目绩效目标实现情况,并加强对相关政策的评价。
第十四条 加强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和绩效信息公开。市财政局要将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和政策调整挂钩,着力提升财政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新北区人民政府、市商务局要将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评价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根据相关规定公开项目预算绩效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各级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对在专项资金使用领域存在违法违规失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强化信用约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北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与本办法内容相近或者相同的项目,市级资金就高不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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