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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天润盛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耐火装饰板改扩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索 引 号:014109445/2024-0014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行服〔2024〕71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4-07-24 公开日期:2024-07-2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一、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以及常州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审意见。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江苏天润盛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耐火装饰板改扩建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常发改行服〔2024〕71号

常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

你局《关于上报江苏天润盛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耐火装饰板改扩建项目节能报告的请示》(常经经发〔2024〕26号)及相关资料收悉。

该项目为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018-320491-20-03-556727,行业代码:C2029其他人造板制造),建设地点为江苏常州经济开发区,武进区横林镇武青路15号。项目在现有厂区内,利用已建建筑22437.86平方米,其中办公及门卫3082.46平方米,生产用房19355.4平方米,扩建车间6幢62901.28平方米,淘汰原有生产设备,购置制胶设备、连续压机、多层压机、浸胶线、锯边机等主要生产设备59台/套、购置锅炉、空压机、冷却塔、环保设施等辅助设备31台/套。项目改扩建完工投产后年产19.37万立方米耐火装饰板,项目正常年工业总产值326280万元,工业增加值56569万元。

根据《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23〕8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原则同意项目节能报告以及常州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审意见。

二、项目建成运营后,能源消耗品种为电力、天然气、蒸汽、柴油,耗能工质为新水,项目年新增消耗电力1142.03万千瓦时、天然气24.96万立方米、蒸汽(1.3MPa,191.6℃)83943吨、柴油57.6吨、新水10809吨,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为9761.19吨标准煤(当量值)、12477.71吨标准煤(等价值),其中化石能源消费量为1357.15吨标准煤(当量值)、2382.81吨标准煤(等价值)。项目单位产品能耗0.6千克标准煤/平方米(当量值),满足《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生产综合能耗》(LY/T2073-2022)单位产量可比综合能耗的二级能耗0.5千克标准煤/平方米≤q<0.8千克标准煤/平方米要求。项目选用变压器、冷却塔、空气压缩机、锅炉、多联式空调、分体式空调、单元式空调、照明灯具、电机、风机为2级能效设备,水泵满足GB 19762节能评价值,项目未采用淘汰落后设备,符合当前节能工作相关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根据项目节能评审意见,项目能效水平处于国内先进水平。

三、该项目不属于“两高”项目,拟投产时间为2026年7月,其能源消费总量指标为我市“十五五”新增用能指标。

四、项目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要严格落实如下要求,并根据项目评审意见中的相关要求和意见建议加以改进。

(1)在项目运行过程中,严格落实节能报告中提出的各项节能技术和管理要求,进一步降低项目能耗。

(2)项目单位在设备采购阶段应严格落实项目用能设备选型要求,确保用能设备达到相关标准规定的2级能效要求,积极选用《“能效之星”装备产品目录(2021)》等国家推荐的节能技术装备,严格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设备配备。

(3)项目单位应通过优化用能工艺、选用高效节能设备、提高产品附加值等措施,切实降低项目能源消费。

(4)项目用能量较大,建议项目建设单位应重视对能源的管理和相应的基础工作,对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 23331-2020)建设完善的能源管理体系,落实相关节能措施,建设能源在线监测平台,提高企业能源利用率。

五、在项目投产、使用前,项目单位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对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常州经济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应对验收情况进行核实,切实做好督查工作,并将验收核实情况和督查情况及时抄报我委,未经验收通过不得投入生产。

六、若项目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应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

七、你单位须根据本审查意见和经第三方评审机构审定的节能报告,扎实开展项目能源消费总量及能效水平的监督管理,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行管理有效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和项目有关重大事项。

八、你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督促项目单位加强节能技术与管理水平,优化工艺,降低能源消耗,提高经济产出,确保项目达到节能报告提出的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等价值0.221吨标准煤/万元)、单位工业增加值化石能源能耗(等价值0.0421吨标准煤/万元),确保项目实施不影响我市“十五五”能耗强度降低目标任务的完成。

九、我委将根据相关规定适时对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组织跟踪检查。对未按照审查意见落实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

十、本节能审查只负责对项目用能工艺、设备能效水平及节能管理措施提出意见。项目是否实施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能耗双控实际需要决定,相关核备和报建手续须按照国省市有关规定及要求执行和办理。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预期时间(2026年7月)2年以上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附件:常州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关于江苏天润盛凯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耐火装饰板改扩建项目节能报告的评审意见》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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