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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行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7-0018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7)290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7-11-29 公开日期:2017-11-3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印发常州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行办法
关于印发常州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行办法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7)290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试行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鼓励企业吸引和留住人才,增强企业竞争力,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函〔2014〕318号)以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转发〈南京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办法(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函〔2017〕3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提出试行办法如下:

一、参加范围和对象

(一)参加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具有相应的经济承受能力;

3.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4.尚未建立本单位年金计划。

(二)参加人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2.属于企业需要的人才;

3.本人自愿。

二、资金筹集和分配

(一)所需费用由企业和参加人员共同缴纳。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12,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和参加人员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的1/6,参加人员个人缴费由企业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二)企业缴费额按照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的规定计入参加人员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参加人员个人缴费额全部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

三、操作流程

(一)企业向统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常州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报备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1.《常州市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范本见附件2);

2.企业按规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形成的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的决议。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3.参加人员上年度工资总额、以及当期社会保险缴费名册;

4.本单位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一份;

5.本单位法人及职工首席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6.有工会的单位提供工会法人证复印件一份。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收到报备申请后,对符合规定的方案出具同意备案的复函;对不符合规定的方案提出修改意见,企业修改后按程序重新报备。

(三)企业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年金方案备案的复函,与有资质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签订管理合同,并选择加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企业年金集合计划。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运营。

(四)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经集体协商后作出调整的,企业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10日内重新履行报备手续。

四、其他问题

1.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的单位及个人所得税税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2.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发生争议的,按《集体合同规定》处理;因履行企业年金集合计划基金管理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

3.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及职工,可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4.武进区所辖单位人才参加集合年金计划由武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备案。

5.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今后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附件:(查阅附件请点击)

1.常州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报备表

2.常州市企业人才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方案(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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