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97号)(以下简称苏人社发〔2015〕9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市本级统筹区(以下简称市区)的实际情况,报市政府同意,就其他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一)参加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下同),按照苏人社发〔2015〕97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二)参加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以及在此期间达到70、75、80周岁的高龄人员,按照苏人社发〔2015〕97号文件规定,从2015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三)市区2014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人员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的调整工作在4月底前结束;2015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工作在7月底前结束。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花名册》打印后下发单位备查。
二、其他人员养老待遇调整
(一)市社保经办机构代发退养金的市各区原乡镇小集体退养人员,仍按原规定参照企业退职人员调整办法增发退养金,其中按本人缴费年限增发的退养金标准按每人每月45元确定,增发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二)市区下列现已享受定补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75元,增发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1.已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生活补助费的原市各区退养人员;
2.60年代初精简下放的老职工中,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办理40%救济费的人员;按苏政发(81)77号文件办理定期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3.按常劳计(80)83号文件办理了生活补助费的原街道开票工;
4.按常劳计(88)131号文件办理了生活补助费的原郊区撤队转居无田队人员;
附件:《关于2015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5〕97号)请点击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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