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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举办第三届“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江苏省选拔赛暨“创响江苏”创业创新大赛常州市分赛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8-00115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稳岗就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发(2018)144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8-06-15 公开日期:2018-06-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举办第三届“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江苏省选拔赛暨“创响江苏”创业创新大赛常州市分赛的通知
关于举办第三届“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江苏省选拔赛暨“创响江苏”创业创新大赛常州市分赛的通知
常人社发(2018)144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政府相关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创业富民政策,营造全社会支持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举办第三届“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江苏省选拔赛暨“创响江苏”创业创新大赛的通知》(苏人社函〔2018〕242号)要求,决定举办第三届“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江苏省选拔赛暨“创响江苏”创业创新大赛常州市分赛。现将赛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6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三届“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江苏省选拔赛暨“创响江苏”创业创新大赛常州市分赛实施方案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倡导创新文化”、“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和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及人才强国战略部署要求,持续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开展“创响江苏”主题系列活动,以创新引领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着力营造全社会支持创新创业的浓厚氛围,决定举办第三届“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江苏省选拔赛暨“创响江苏”创业创新大赛常州市分赛(以下简称“分赛”),现制定分赛实施方案如下。

一、分赛主题

创响新时代 共圆中国梦

二、分赛时间

2018年6月至7月

三、分赛组织

(一)举办单位

指导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主办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团市委、市残联

承办单位: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分赛组委会

分赛设市级组委会,负责分赛的组织领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分管局长任主任,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团市委、市残联相关处室(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具体名单见附件1)。

市级组委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分赛的方案设计、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社会宣传、赛事保障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创业指导服务中心,中心主任任办公室主任。

(三)评审委员会

为确保分赛评选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市级组委会将邀请资深创业专家组成市级评审委员会,市级评审委员会对市级组委会负责,并独立开展评审工作。

四、赛制安排

分赛分为主体赛和专项赛两项赛事。

(一)主体赛

面向各类群体,重点是高层次人才、留学回国人员、高校和技工院校学生(毕业生)、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等。分为创新组和创业组两个竞赛组。

(二)专项赛

面向去产能转岗职工、残疾人两类特殊群体。

五、参赛条件

年满16周岁的各类创业创新群体均可报名参赛,参赛者同意在公共媒体公开本人有关信息。重点鼓励高层次人才、留学回国人员、高校和技工院校学生(毕业生)、去产能转岗职工、复转军人、返乡农民工、残疾人等创业者参赛。

参赛项目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经营规范,社会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同意在公共媒体公开项目有关信息。获得前两届“中国创翼”青年创业创新大赛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和优胜奖的项目不得参加本次大赛。

(一)主体赛参赛条件

1.创新组

(1)截至2018年5月31日,参赛主体为尚未在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团队或在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未满1年的初创企业或机构。

(2)参赛项目具有创新性的技术、产品或经营服务模式,具有较高成长潜力。

(3)参赛项目为原创性创新项目,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4)参赛者须为该项目的第一创始人,或受其委托参赛且为项目核心团队成员。

2.创业组

(1)截至2018年5月31日,参赛主体为在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满1年且未满5年的企业或机构。

(2)参赛项目具有创新性的技术、产品或经营服务模式,具有较高成长潜力。

(3)参赛项目为原创性创新项目,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4)参赛者须为该项目的第一创始人,或受其委托参赛且为项目核心团队成员。

(二)专项赛参赛条件

(1)截至2018年5月31日,参赛主体为尚未在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团队或在工商、民政部门登记注册未满5年的企业或机构。

(2)项目第一创始人必须为去产能转岗职工或残疾人。

(3)参赛项目具有创新性的技术、产品或经营服务模式,具有较高成长潜力。

(4)参赛项目为原创性创新项目,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不会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

(5)参赛者须为该项目的第一创始人,或受其委托参赛且为项目核心团队成员。

六、评委管理

市级评委需填写《评委信息表》(附件2),签署《评委承诺书》(附件3),在评审工作开始前交市级组委会办公室留存备案。

为保证评审结果的公正、公平,分赛期间,评委不得与参赛项目方进行私下接触和沟通。评委通过分赛获得的关于分赛和项目的核心信息、评分结果等,在未经市级组委会允许的情况下,不得私自泄露。一旦出现违规行为,取消其本次分赛评委资格。

七、赛程安排

分赛分为参赛报名、市级分赛、省赛前辅导三个阶段。

(一)参赛报名

时间:6月25日截止

各辖市、区负责组织实施分赛报名工作,要深入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以及高校和技工院校、街道(乡镇)、社区等进行宣传,广泛发动辖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报名参赛(按主体赛两个竞赛组,每个辖市、区每个组别报送不少于3个),并对报名项目进行资格初审,初审通过,将《资格审核后项目清单》(附件4)Excel电子表格报市级组委会,市级汇总后报省级组委会办公室复审,复审通过的项目方可参赛。

(二)市级分赛

时间:6月中旬至7月25日

1.主体赛:分创新组、创业组两个竞赛组,通过项目路演或专家集中评审等方式对参赛项目进行评分,推荐每组得分排名前3位(含)的项目晋级省级决赛。

2.专项赛:根据市残联等部门推荐,评选1个优秀项目晋级省级决赛。

3.奖项设置:根据每组参赛项目市级分赛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分别评出分赛主体赛(创新组、创业组)优秀奖各3名(每组得分排名第1至3位)、入围奖各5名(每组得分排名第4至8位),专项赛优秀奖1名(得分排名第1位)、入围奖2名(得分排名第2、3位)。

4.晋级规则:根据省级组委会分配的我市晋级主体赛省级决赛名额(创新组、创业组各3个项目)、专项赛省级决赛名额(1个项目),推荐主体赛(创新组、创业组)、专项赛获得优秀奖的项目晋级省赛。

晋级省赛项目所在辖市、区应与本地晋级项目方进行充分沟通,确保项目按时参赛。如晋级项目不能派出选手参赛,项目所在辖市、区应在8月3日前书面报告市级组委会,市级组委会经向省级组委会申请同意后,按市级分赛得分由高到低排名顺延,指定其它项目晋级省赛。

(三)省赛前辅导

时间:8月中旬,用时1天。

对我市晋级主体赛省级决赛、专项赛省级决赛的项目选手,进行参赛前辅导。

八、奖励和支持

1.对获得分赛主体赛和专项赛优秀奖、入围奖的项目,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相应奖励。

2.按照项目第一创始人所属的创业群体类别,在征求辖市、区意见的基础上,从中选树一批有代表性的典型人物,在常州人社网站、“创业常州幸福就业”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宣传推广,提升创业项目和创业者知名度,帮助其拓宽市场发展渠道,发挥创业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

3.各地要加强对获奖项目的扶持,进一步落实创业政策、优化创业服务,在入驻园区、贴息贷款、培训辅导、资金申请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促进项目落地生根、持续发展。

九、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将分赛纳入本地就业创业工作总体计划统筹部署和推进,切实加强对赛事的组织领导,积极联合有关部门和群团,确定专门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相关工作人员,确保分赛顺利进行。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对分赛进行广泛宣传。要重点关注参赛项目的社会价值和创业群体的社会贡献,特别是对本地优秀项目进行重点宣传推介,树立创业典型。要积极宣传分赛成果,努力扩大分赛的社会关注度和影响力,不断提升宣传效果,积极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舆论氛围。

(三)落实经费保障。坚持勤俭节约、务求实效的办赛原则,杜绝铺张浪费。市级组委会根据分赛安排落实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所需费用在市级财政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十、其它事项

1.请各辖市、区于2018年6月19日前将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报市级组委会办公室,并于6月22日前按要求报送相关项目资料(附件5、6)。

2.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亮点特色、典型人物故事请及时报送,便于市级组委会掌握情况及跟进宣传。

3.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苏人社函﹝2018﹞242号相关规定执行。

4.市级组委会办公室联系人:李伟清、吴琦、孟斌;电话:0519-85588931、85588932;邮箱:czscyzdfwzx@163.com。

附件:(查阅附件请点击)

1.市级组委会成员名单

2.评委信息表

3.评委承诺书

4.资格审核后项目清单

5.项目推荐表  

6.项目报名资料清单

7.主体赛(创新组)评分表

8.主体赛(创业组)评分表

9.专项赛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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