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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市依法办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613/2021-0005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依法办〔2021〕8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1-04-27 公开日期:2021-05-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依法办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的通知
市依法办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的通知
常依法办〔2021〕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和裁量权,指导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现将《常州市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1年4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自由裁量基准和裁量权,指导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江苏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行政执法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下同)和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的选取、报送、审查、编纂、发布、运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具有合法性、代表性、针对性和示范性。

    第四条  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行政执法案例指导的具体工作;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行政执法案例的选取、初审、报送等工作。

    第五条  行政执法案例选取、初审和报送等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第六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由行政执法机关在本机关或者业务指导的下级行政执法机关已经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例中选取。

    司法行政机关根据需要,可以选取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作为拟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执法案件,可以选取为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一)数量较大的;

    (二)社会普遍关注的;

    (三)疑难复杂或新类型、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

    (四)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较好的;

    (五)其他在事实认定、证据收集、法律适用等方面对办理类似案件具有普遍指导作用的。

    第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将本年度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进行分类,选取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案件制作指导案例,按照格式文本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实施镇域综合执法的,报送其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数量一般不少于三件。

    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随时选取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报送。

    第九条  行政执法机关报送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对拟报送的行政执法案例进行初步审查,经讨论通过后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报送。

    第十条  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客观实际,符合行政裁量基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机关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径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

    第十二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报送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审查,案件复杂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论证。根据审查结论和专家评审论证意见,确定拟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

    第十三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确定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编纂。

    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以行政执法文书和行政执法案卷为根据,除对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技术处理以外,不得变动行政执法文书实质性内容。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按照下列格式进行编纂:

    (一)首部。包括案例名称、案例编号、案例发布机关;

    (二)正文。包括基本案情、决定结果和案件解析,案件解析主要有案件分析、法律适用、案件指导等内容;

    (三)尾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编纂,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编号:

    (一)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编号由本行政区域名称首字加“行执案编”及年度顺序号组成(如:常行执案编〔2021〕1号);

    (二)同一年度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连续编号。

    第十六条  编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并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由司法行政机关对外发布。可以单独、不定期发布;也可以按年度以汇编形式集中发布。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机关处理与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相同的行政事务,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参照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但不得作为处理案件的直接依据。

    第十九条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发布的行政执法指导案例进行清理,对与新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或者不适应客观情况的,及时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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