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水利(水务)局,局属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精神,深入推进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较大和一般事故,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9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4]267号)、《省水利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水办人[2014]19号)、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市水利局制定了《关于开展水利行业“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单位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常州市水利局
2014年9月12日
关于开展全市水利行业“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刻吸取江苏昆山市“8·2”特别重大事故教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19号)、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4]267号)、《省水利厅办公室印发<关于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水办人[2014]19号)、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市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水利行业实际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厉打击和整治水利行业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水利安全生产秩序,坚决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较大和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促进水利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向好。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突出水利安全生产重点领域,集中开展“六打六治”:打击水利勘测设计违规行为,整治超资质范围勘测设计、图纸造假、图实不符,擅自变更设计等问题;打击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中不具备资质资格条件、违反基本建设程序施工和违章作业行为,整治层层转包、违法分包问题,工程运行管理安全责任制和安全规章制度不落实等问题;打击小水电未经审批建设或未经验收擅自投产发电等行为,整治设备设施带病运行和隐患治理不落实等问题;打击非法违规河道采砂行为,整治采砂危及重要基础设施安全、影响河道行洪等问题;打击水文测报作业违反安全规定和操作规程的行为,整治水上作业不按规定配备和使用消防、救生设备器材等问题;打击违反防火防爆和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的行为,整治“三合一”“多合一”场所违规住人、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和易燃易爆场所、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管理不符合安全生产规定及作业规程等问题。具体内容是:
(一)水利勘测设计
1.超资质范围承接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任务;
2.勘测作业、勘察设计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操作流程的行为;
3.野外勘察、测量作业和设计查勘等不配备安全防护用品、不制定应急避险方案;
4.对聘用的临时工未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和避险知识培训。
(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
1.企业无资质或超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以及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出借、挂靠、借用资质的行为;
2.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工作不符合建设管理程序,未履行相关手续,非法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行为;
3.擅自变更设计、报大建小、图纸造假、图实不符;
4.建设单位不合理拆解工程,人为压缩合理工期;
5.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水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
6.起重机械、脚手架等未严格执行验收或备案制度,以及安装、使用、拆除等程序不符合规定;
7.未按规定运输、存储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8.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9.生活区与施工区混建,违反消防有关规定,违反公安部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阻燃彩钢板搭建施工用房。
(三)水利工程运行管理
1.水库(水电站)大坝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负责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不落实;
2.水库大坝无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和未进行事故救援演练;
3.大坝及机电设备安全监测和巡视检查制度不完善、设备和人员配备不起、记录不健全、未及时整编分析数据;
4.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未指定汛期安全度汛计划和度汛方案,未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
5.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和安全观测与巡查不落实;
6.生活区与工作区域混杂场所未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四)小水电
1.未按规定验收就运行发电等违法行为;
2.已建小水电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不落实;
3.运行管理中未按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未严格执行“两票三制”,运行管理人员存在上岗前不培训、未持证上岗、违章操作等行为;
4.水电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日常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
5.水电站防汛预案、应急预案没有编制或编制粗糙无法实际操作,电调不服从水调等行为;
6.水电站主要设备设施不挂铭牌、不按规定进行维护和检测,带病运行等行为;
7.水电站内不按规定和相关标准设立安全器具存放库,绝缘靴等安全产品不符合要求等行为;
8.发生事故、存在隐瞒未按规定进行上报处理等行为。
(五)河道采砂
1.无有效河道采砂许可证非法采砂行为;
2.超范围、超时限、超采量、超船数等违规采砂行为;
3.危及重要水利工程、桥梁、航道、码头、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重要基础设施安全、防汛安全、航运安全的非法采砂行为;
4.责令停产或吊销采砂许可证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采砂作业的行为;
5.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滩地上大量堆放砂石影响河道行洪、危及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行为。
(六)水文监测
1.水文测船未定期检查、维修,不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堵漏器材;
2.水文监测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
3.水文测验、取样、水上作业等不穿戴安全防护、救生器具的行为;
4.水质化验药品不按规定采购、保存、使用的行为;
5.水文作业人员不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七)防火防爆和危险化学品
1.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
2.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和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不健全;
3.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不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使用和存放,无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三、工作步骤
专项行动从2014年9月起,至12月上旬结束,共分三个步骤。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9月份)。各辖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局属各相关单位结合自身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区、本单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责任,进行动员部署,组织水利企事业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存在重点打击整治行为的,应立即整改,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自觉接受处理。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10月至11月20日)。省、市两级分别组织开展联合督查和执法、对开展专项行动工作进行分级督查,对未自查自纠的五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和整治,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理。
(三)巩固深化阶段(12月)。在自查自纠、集中打击整治和督查的基础上,对专项行动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
四、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市水利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此次专项行动的统一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各成员单位具体实施。其中,水利勘测设计和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领域由局基建处牵头,农水处、投资公司配合;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小水电领域由局工管处牵头,防汛办、农水处、长江处、河湖处、城市防洪工程管理处配合;河道采砂领域由局水政监察支队牵头,水政处、工管处、长江处配合;水文监测领域由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负责;防火防爆和危险化学品领域由局办公室牵头,河湖处、长江处、城防处配合。
牵头单位要抓紧制定工作计划,及时开展相关工作,按时间节点完成工作任务,汇总统计相关数据,按提纲要求形成专项行动工作报告,配合单位要根据牵头单位要求选派得力人员参加专项行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搞好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水利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把专项行动作为四季度水利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内容,加强领导,认真部署,全面落实,不搞形式主义,不走过场,保证扎扎实实完成任务。
(二)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排查本领域、本单位、本地区存在的非法违法、违章违规行为,明确细化重点打击和整治的内容,制定工作方案,提出责任分工,明确目标、范围、重点、步骤、要求和保障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主要负责人要亲自研究部署,明确目标,落实责任,各专业分管负责人要具体抓,切实履行职责,深入一线开展督促检查,务求掌握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三)统筹协调配合。积极动员各方面力量联合开展“六打六治”,对于存在违规行为且未整改的,水利部门有执法权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没有执法权的,要及时与安监、公安、工商、海事等部门沟通,由有执法权的有关部门介入并进行处罚。各单位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工作沟通协调,及时掌握工作进展。
(四)构建长效机制。要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总结,深入分析,提出加强日常监管的工作措施,并及时把专项行动工作中的成功做法及经验转化为规章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和实现防范,最大限度地杜绝水利行业非法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长效机制。
各辖市、区水利(水务)局,局属各有关单位于9月19日前将本单位本部门的具体实施方案和专项行动领导机构负责人及联络员(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名单报送市水利局安委会办公室;每月28日前将阶段性进展情况、2014年11月30日前将专项活动书面总结(见附件1、2)报市水利局安委会办公室。
联系人:贺阳颖,联系电话:85682201
附件 1、水利行业“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提纲
2、水利行业“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附件1
水利行业“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总结报告提纲
一、专项行动基本情况
包括组织发动情况、自查自纠情况、集中打击整治处理情况、监督检查情况等。
二、分专业整治情况
按照水利勘测设计、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和小水电、河道采砂、水文监测、防火防爆和危险化学品等重点领域,总结各领域“六打六治”情况。
三、存在问题
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归类分析,提出水利行业共性的、突出的问题。
四、典型案例
提供2-3个打击非法违法经营行为的典型案例,包括基本情况、违法违规情况、整治处理结果等。
五、意见和建议
总结专项活动成效,提出有关工作和长效机制建设意见。
附件2
水利行业“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统计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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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检查(督导)组(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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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合计(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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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执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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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执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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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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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勘测设计(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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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资质范围承接水利工程勘测设计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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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测作业、勘察设计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定、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和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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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外勘察、测量作业和设计查勘、现场设计不配备安全防护用品、不指定应急避险方案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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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聘用的临时工未进行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和避险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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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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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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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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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无资质或超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工程,以及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出借、挂靠、借用资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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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工作不符合建设管理程序,未履行相关手续,非法从事水利建设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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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变更设计、报大建小、图纸造假、图实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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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不合理拆解工程,人为压缩合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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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水利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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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脚手架等未严格执行验收或备案制度,以及安装、使用、拆除等程序不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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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运输、存储和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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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作业人员违反水利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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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区与施工区混建,违反消防有关规定,违反公安部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阻燃彩钢板搭建施工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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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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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水电站)大坝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负责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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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库大坝无安全管理应急预案和未进行事故救援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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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坝及机电设备安全监测和巡视检查制度不完善、设备和人员配备不起、记录不健全、未及时整编分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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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实施除险加固的病险水库未指定汛期安全度汛计划和度汛方案,未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度汛方案的要求安排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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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和安全观测与巡查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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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区与工作区域混杂场所未实行防火分隔,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施和灭火器材的配置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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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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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水电(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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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规定验收就运行发电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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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小水电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安全监管主体责任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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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管理中未按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未严格执行“两票三制”,运行管理人员存在上岗前不培训、未持证上岗、违章操作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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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日常安全巡查和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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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防汛预案、应急预案没有编制或编制粗糙无法实际操作,电调不服从水调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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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主要设备设施不挂铭牌、不按规定进行维护和检测,带病运行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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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内不按规定和相关标准设立安全器具存放库,绝缘靴等安全产品不符合要求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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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事故、存在隐瞒未按规定进行上报处理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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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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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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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有效河道采砂许可证非法采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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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超时限、超采量、超船数等违规采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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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及重要水利工程、桥梁、航道、码头、管线等跨河、穿河、临河重要基础设施安全、防汛安全、航运安全的非法采砂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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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停产或吊销采砂许可证后未经批准擅自开展采砂作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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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在河道滩地上大量堆放砂石影响河道行洪、危及堤防安全、河势稳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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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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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监测(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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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测船未定期检查、维修,不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堵漏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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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监测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操作规程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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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作业不穿戴安全防护、救生器具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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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作业人员不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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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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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防爆和危险化学品(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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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施缺失损坏,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堵塞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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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库、炸药库等易燃易爆场所和锅炉、压力容器等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措施不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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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有害危险化学品不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使用和存放,无有效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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