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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对常州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提案第0264号的答复
索 引 号:014109315/2022-00136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稳岗就业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复函〔2022〕72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22-06-16 公开日期:2022-06-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您(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创新创业人才异地缴纳五险一金的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我局汇同市医保局、市公积金中心答复如下。
关于对常州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提案第0264号的答复

宋子平等8名委员:

您(你们)提出的“关于加快出台相关政策,解决创新创业人才异地缴纳五险一金的问题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我局汇同市医保局、市公积金中心答复如下:

社保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申报、变更登记等手续,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等证件、资料,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常州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在我市参加社会保险。

医保方面: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相关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常州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按规定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公积金方面:《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贷款、管理和监督。对于职工与常州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常州市办理公积金缴存手续;如果想实现在异地通过合规的人事代理方式为员工缴存公积金,则需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政策支持。

贵建议中提出:希望政府能够协同出台相应的政策,让企业能够通过合规的人事代理方式为异地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当前社会保险、公积金领域统筹层级尚未实现全国统筹,尚不具备跨省异地参保缴费、缴公积金的条件。用人单位为职工在属地办理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符合属地化管理原则,也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权益。

为了适应人才就业流动需要,我市按照国家和省部署,逐步推进实行统一规范、跨省通办的社会保险、公积金转移接续经办工作;同时做好转移接续过程中的社会保险待遇、公积金借贷衔接保障,为用人单位和职工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 

签发人:嘉秀娟

经办人:金  雷

联系电话:86811106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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