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努力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畜牧业健康发展,决定自3月3日至4月底,在全市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春季防疫行动。现将《2016年常州市重大动物疫病春季防疫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常州市重大动物疫病春季防疫行动方案
为推进全市重大动物疫病春季防疫行动有序开展,保证春防行动更加科学、规范,在全市范围内统一行动时间、统一防疫方法程序、统一防疫质量标准,按时按效完成春季防疫行动各项任务,根据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计划,现制定《2016年常州市重大动物疫病春季防疫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今年重大动物疫病春季防疫行动总体目标是:认真开展主要动物疫病免疫预防工作,高致病性禽流感、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小反刍兽疫、新城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达到100%,免疫畜禽群体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80%以上;羊痘、猪链球菌病、狂犬病等疫病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我市奶牛布鲁氏菌病继续实行不免疫净化制度,监测阳性牛100%淘汰;牲畜规范佩戴免疫标识,猪、牛、羊耳标配戴率100%;免疫记录、免疫档案与标识相符,使用免疫疫苗合理,免疫操作规范,免疫进度和监测周报按时上报,在规定的时间段完成规定的任务。
二、实施内容
(一)高致病性禽流感
对家禽实施强制免疫。根据农业部有关调整高致病性禽流感疫苗种毒通知要求,自2016年1月1日起,原重组禽流感H5N1亚型二价灭活疫苗(Re-6株+Re-7株)调整为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三价灭活疫苗(Re-6株+Re-7株+ Re-8株),原重组禽流感H5N1亚型灭活疫苗(Re-6株)调整为重组禽流感病毒H5亚型二价灭活疫苗(Re-6株+ Re-8株)。鉴于新的种毒疫苗在3月底前才能通过农业部批签发,之前种毒疫苗仍可使用。请各辖市、区根据库存,结合实际,统筹做好禽流感的免疫工作。
1、对新补栏种鸡、蛋鸡以及已过免疫保护期(一般4个月左右)的种(蛋)鸡全部使用重组禽流感H5N1亚型(Re-6株+Re-7株+ Re-8株)三价苗免疫,对首次免疫的种(蛋)鸡在3~4周后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2、对商品代肉鸡在7~14日龄时,推荐用重组禽流感H5N1亚型(Re-6株+Re-7株+ Re-8株)三价苗免疫一次。饲养周期超过70日龄的,参照蛋鸡免疫程序免疫。
3、对种(蛋)鸭、种(蛋)鹅,用H5N1亚型(Re-6株+ Re-8株)禽流感二价灭活苗免疫,对新生雏鸭或雏鹅14~21日龄时初免,间隔3~4周,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以后每隔4~6个月加强免疫一次。
4、对商品肉鸭(鹅),7~10日龄时用H5N1亚型(Re-6株+ Re-8株)禽流感二价灭活苗进行免疫,肉鸭免疫一次即可,肉鹅须间隔3-4周,再进行一次加强免疫。
5、对所有散养禽进行一次集中免疫,鸡用H5N1亚型(Re-6株+Re-7株+ Re-8株)三价苗免疫,其它禽参照相关种禽的免疫程序进行免疫。
6、免疫效果监测及判定标准:
(1)所有应免家禽免疫密度要求达到100%;
(2)免疫抗体效价(HI)试验≥24判定为合格;
(3)免疫禽群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达80%以上。
(二)牲畜口蹄疫
对猪进行O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牛、羊进行O型和亚洲I型口蹄疫强制免疫;对奶牛和种公牛进行A型口蹄疫强制免疫,或直接使用O型-A型-亚洲I型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强制免疫。
1、猪使用O型口蹄疫灭活类苗、合成肽疫苗,对新生仔猪以及虽已免疫但已过保护期(一般4个月左右)的猪进行免疫,新生仔猪一般在28-35日龄时首次免疫,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2、对新生羔羊、犊牛以及虽已免疫但已过保护期(一般4个月左右)的羊、牛,使用O型-亚洲I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进行免疫,对新生羔羊在28~35日龄、新生犊牛在90日龄左右进行初免,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3、对新生的奶牛和种用公牛以及虽已免疫但已过免疫保护期(一般4个月左右)的奶牛和种公牛使用O型-亚洲I型口蹄疫二价灭活疫苗和A型口蹄疫疫苗进行免疫,或者直接使用O型-A型-亚洲I型三价灭活疫苗进行免疫,新生牛免疫后间隔1个月后进行一次强化免疫。
4、对所有散养猪、牛、羊用相应疫苗进行一次集中免疫。
5、免疫效果监测及判定标准:
(1)所有应免畜群平均免疫密度要求达到100%;
(2)猪免疫28天后,其它畜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牛、羊亚洲I型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牛、羊、猪的O型口蹄疫抗体,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猪合成肽疫苗VP1结构蛋白ELISA抗体效价≥25判定为合格;A型液相阻断ELISA的抗体效价≥26判定为合格;
(3)所有应免家畜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合格。
(三)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商品猪、种母猪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弱毒疫苗进行强制免疫,种公猪使用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苗进行强制免疫。各辖市、区要结合监测等实际情况,认真选择免疫效果好、免疫副反应小的疫苗使用,原则上一个县区域内相对固定选择使用一种毒株的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活疫苗,具备自免条件实行自免的规模养殖场不受此限,但所选用的疫苗,仅限本场使用。
1、新生仔猪断奶前后使用弱毒苗初免,4个月后加强免疫一次。
2、种母猪70日龄前免疫程序同商品猪,以后每次配种前使用弱毒苗加强免疫1次。
3、种公猪使用灭活苗进行免疫,断奶后初免,初免1个月后加强免疫一次,以后每间隔4-6个月免疫1次。
4、散养猪进行一次集中免疫。
5、免疫效果监测及判定标准:
(1)所有应免猪免疫密度要求达到100%;
(2)活疫苗免疫28天后,用猪蓝耳病抗体间接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
(3)所有应免猪群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四)猪瘟
对猪实施猪瘟强制免疫。
1、新生仔猪以及虽已免疫但已过免疫保护期的猪使用猪瘟活疫苗进行免疫,对新生仔猪在25~35日龄时初免,60~70日龄加强免疫1次。
2、所有散养猪进行1次集中免疫。
3、免疫效果监测及判定标准:
(1)所有应免猪免疫密度要求达到100%;
(2)猪免疫后21天,用猪瘟抗体阻断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
(3)所有应免猪群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五)小反刍兽疫
对羊实施小反刍兽疫强制免疫。
1、对新生羔羊1月龄以上和本年度未免疫羊使用小反刍兽疫活疫苗进行免疫。
2、免疫效果监测及判定标准:
(1)所有应免羊免疫密度要求达到100%;
(2)羊免疫后21天,用阻断ELISA方法检测,抗体阳性判定为免疫合格;
(3)所有应免羊群平均免疫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六)新城疫
对鸡进行新城疫全面免疫。
1、种鸡、商品蛋鸡:根据其饲养周期开展相应免疫工作,其中:1日龄时用弱毒疫苗进行初免,7~14日龄用弱毒疫苗或灭活苗进行免疫,12周龄用弱毒疫苗或灭活苗进行强化免疫,17~18周龄或产蛋前再用灭活苗免疫一次。开产后根据抗体情况进行免疫。
2、肉鸡:7~10日龄时,用新城疫弱毒疫苗或灭活苗初免,2周后再用弱毒疫苗强化免疫1次。
3、所有散养鸡集中免疫1次。
4、免疫效果监测及判定标准:
(1)所有应免鸡只免疫密度要求达到100%;
(2)鸡只免疫21天后,用新城疫抗体血凝抑制试验(HI)检测免疫抗体,血凝抑制价≥25判定为合格;
(3)应免鸡群平均抗体合格率≥80%判定为合格。
三、时间安排
此次春防行动从3月3日开始,4月底结束。各辖市、区在开展春防行动时,要兼顾不同病种不同畜种合理安排免疫时间,具体安排如下:
1、第一阶段:部署准备阶段,3月3日~3月10日。各辖市、区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辖区内春季防疫行动方案并于3月15日前报市农委畜牧兽医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做好免疫物资储备与发放、经费安排、人员组织、技术培训、规模畜禽养殖场(户)重大动物疫病免疫程序的制定修订和宣传发动工作。
2、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3月11日~4月20日。各辖市、区结合实际,分类指导开展免疫工作。对具备自免条件的规模养殖场,要帮助指导其制定科学的免疫程序,实施程序免疫;对散养户,要集中组织实施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
3、第三阶段:自查补免阶段,4月20日~4月30日。对前一阶段行动实施情况开展自查和免疫抗体监测,对免疫不到位或免疫抗体不合格的及时进行补免。
春防实施阶段,各辖市、区将每周进展情况报市(附件2)。自3月9日起每周三下午16点前上报上一周情况;各辖市、区根据免疫进展情况,从4月7日开始每周四上午上报免疫抗体监测情况(附件3)。同时,要及时总结提炼春防行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以工作信息和简报的形式报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个辖区在春防过程中上报信息不少于5条,春防工作总结和自查情况于5月10前报市。
四、有关要求
一是加强春防行动的组织领导。各辖市、区要坚持“地方政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负责人”的防疫工作责任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确保“三到位,三落实”,即春季集中防疫行动时间和工作要求通知到位,免疫程序及免疫措施指导到位,免疫抗体监测服务到位,监督落实本场动物防疫负责人和防疫工作人员,落实免疫设备及技术措施,落实动物防疫工作责任制度。镇(街道)要组织全体兽医,对小规模及散养畜禽按照“五统一”的要求,组织做好集中免疫工作。即统一免疫程序、统一免疫操作、统一标识档案、统一报告制度、统一免疫进程,组织村级防疫员成立免疫小分队,集中行动、分工合作、逐场逐户实施免疫工作,确保不漏一畜一禽。
二是加强免疫抗体监测。各辖市、区要充分发挥兽医实验室监测功能,按照年度监测计划的具体要求,制定本地的免疫效果监测方案,加强免疫效果监测,并及时分析和评估免疫实际效果。要实行集中监测和常规监测相结合,采取随机抽样,实行猪、牛、羊、家禽等样品全覆盖,养殖场、交易市场等重点场所均兼顾,确保样品的真实性和可比性。对于散养户要根据其免疫进度,安排抽样监测,对于监测抗体水平不达标的,要立即组织加强免疫;对于自行防疫的规模场,要查看其免疫记录,在合适的时间进行监测,监测抗体水平不达标的,应督促其立即进行加强免疫。各辖市、区要进一步完善村级防疫员和疫情报告观察员制度,坚持疫情举报核查制度,严格疫情报告制度。一旦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要迅速按程序上报,并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迅速开展疫源追溯,在采样送检的同时应采取果断措施,严防疫情扩散。
三是加强疫苗、耳标等防疫物资监管与规范使用。各辖市、区要做好相关疫苗的供应、储备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疫苗管理专帐,明确专人管理,逐月盘库、按季度上报库存数字。在做好新型二维码标识网络申报的同时,要做好签收和发放的网络登记工作,耳标验收后要立即进行网络签收,同时做好耳标的溯源门户网站发放登记工作。
四是加强基层防疫员培训。基层防疫员技术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重大动物疫病免疫质量和实际效果。各辖市、区要切实加强对基层防疫员和自行免疫养殖企业防疫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从事免疫工作。镇(街道)畜牧兽医站必须建立每一个养殖户(农户)畜禽免疫档案。养殖户(农户)必须有免疫记录,并填写规范。
五是加强绩效延伸考核。实施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是农业部组织的对全国动物疫病防控开展的一项重点工作,我委对各辖市、区也将继续组织开展绩效考核工作。各辖市、区要重视延伸绩效管理工作,落实相关部门的任务及责任,全面了解延伸绩效管理指标及要求,认真推进延伸绩效管理各项工作有效开展,形成上下联动、条块结合、整体推进的工作格局。各辖市、区要结合春防工作的开展,对照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延伸绩效管理指标体系逐项开展自评,查找不足,及时整改,确保全面按时完成指标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六是加强督查指导。各辖市、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工作督查方案,对春防工作和绩效延伸管理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要紧紧围绕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保障畜产品有效供给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开展防控督查活动。要定期督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重点查免疫工作与记录,确保免疫密度;查监测工作与记录,确保免疫实效;查检疫消毒,防止病源扩散;查体系队伍,促进措施到位。
联系人:王姣,联系电话:81667983;柴文娴,联系电话:81668017,传真:81667979。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2016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