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各核技术利用单位: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31号令)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8号)的规定,各辐射工作单位均须按期编制和报送辐射安全与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为切实做好2018年度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报告内容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要求,评估报告主要包括九个方面内容:
(一)辐射安全和防护设施的运行与维护情况;
(二)辐射安全和防护制度及措施的制定与落实情况;
(三)辐射工作人员变动及接受辐射安全和防护知识教育培训情况;
(四)放射性同位素进出口、转让或者送贮情况以及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台账;
(五)场所辐射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
(六)辐射事故及应急响应情况;
(七)核技术利用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和退役情况;
(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落实情况。
二、报告编制要求
(一)评估报告的内容必须包含法规要求的九个方面内容,可由各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其他单位编制,但必须盖本单位公章。
(二)各单位需委托有辐射项目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辐射场所和个人剂量的检测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各辐射工作单位要强化认识,积极开展自查工作,按要求编制年度评估报告。(参考模板可在常州市环保局官方网站下载服务栏目或“常州辐射管理”QQ群文件中下载)
(二)各单位于2019年1月31日前,将评估报告(含附件)请扫描成一份PDF文件,上传至全国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申报系统,市环保局审核通过即为完成上报任务。无需再向环保部门报送纸质稿。
联系人:葛永恒,联系电话:85682750,18912317986。凡逾期未按要求上传的企业,我局将依法处理。
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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