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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3-0006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监〔2013〕86号 发布机构:市安监局
生成日期:2013-09-23 公开日期:2013-10-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安监〔2013〕86号

 

各辖市、区安监局,各有关企业:
    国家安监总局下发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9号),省安监局对该《暂行规定》进行了细化,印发了《江苏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苏安监〔2013〕274号)。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认真贯彻落实该《实施办法》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培训工作
    各辖市(区)要积极组织业务科室相关人员、乡镇(街道)安全监管人员、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学习培训,在监管层面和企业层面上,都应真正领会和掌握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辨识、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和从源头上预防事故的基本知识与程序方法等内容。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企业,应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努力提高从业人员的防护和自救能力。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工贸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包括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责任制、审批制度、现场管理制度、相关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对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实施安全审批管理。
    三、充分辨识有限空间
    工贸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等场所的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并建立管理台账。对辨识出的有限空间,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包括有提醒危险存在和须经授权、批准允许进入有限空间等内容的警示标志。
    四、配齐安全防护用品
    工贸企业应根据本单位辨识出来的有限空间危险有害因素及数量,相应并充裕配备呼吸保护器具、通讯设备、快速检测设备、通风设备、安全绳索、救生梯等防护用品和器材。
    五、严格执行审批制度
    工贸企业应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在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按照审批制度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确定需要隔断(隔离)的外部物料来源项目清单,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企业相关管理人员的审核和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按照作业方案进行有限空间作业。
    六、落实现场监护责任
    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应设置专职现场监护人员,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全程监护。确保警示标志、防护用品、作业审批的正确执行,监督作业人员严格执行“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安全操作程序,作业时始终保持与作业人员的联系和交流,发现异常时发出撤离警报,并帮助作业人员从有限空间逃生,同时立即呼叫紧急救援,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七、规范外包施工管理
    工贸企业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存在多个承包方、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的,工贸企业应当对承包方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工贸企业对其发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承包方对其承包的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承担直接责任。

    附件:《江苏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9月23日

江苏省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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