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常州市审计局自2023年2月8日至5月19日,对2020年至2022年科技创新发展政策落实和资金绩效进行了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总体评价
2020年至2022年,市财政安排下达科技专项资金5.04亿元,至审计时共拨付资金4.97亿元;2022年市、区两级财政共安排下达创新发展专项资金9.45亿元,至审计时已拨付资金8.97亿元(其中市级资金4.46亿元)。
审计结果表明,相关职能部门单位认真贯彻中央、省、市关于科级创新的各项重大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科技专项资金发挥了引导和支持作用,取得了一定成效。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研发准备金制度不够完善。《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实施细则》明确“享受研发投入支持政策的企业应在受支持后的当年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但因缺乏统一的标准,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判断企业是否设立了研发准备金。
二是部分专项资金未及时拨付项目单位。2个区拨付市级科技专项资金不及时,涉及企业27家,至审计时,仍有资金668万元未拨付。
三是部分项目评审验收不严格。2020年至2022年,2家企业获得科技专项资金70万元,项目已通过验收,但存在验收程序不规范、验收结果不实等问题;2家企业申报材料有缺项,仍通过评审并获得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合计120万元。另有11个获得科技专项资金的项目超期未验收。
三、审计建议和整改情况
审计后,常州市审计局依法出具审计报告,对审计查出的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并提出坚持制度先行,推动专项资金制度建设;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强化项目监管,确保项目实施取得实效等建议。被审计单位高度重视审计指出的问题,相关问题已整改。
常州市审计局
2024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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