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码:041001-20230004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环行罚〔2023〕4号
单位名称:常州市金坛励泽电器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7H1CT59W
法定代表人:姚文超https://aiqicha.baidu.com/person?personId=e9dfffcaf8d135967b94f62bcb389dd3&subtab=personal-allenterprises&entry=2116
单位地址:常州市金坛区尧塘街道万新路7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2年11月16日,我局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4台平板硫化机正在生产,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生产车间门窗均处于关闭状态;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活性炭吸附装置未运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我局于2022年11月21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2022〕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常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1月16日、12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
2、常州市生态环境局2022年11月16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
3、现场检查照片及视频证据各1份;
4、常州市金坛励泽电器配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5、常州市金坛励泽电器配件有限公司接待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及项目建设主体变更协议复印件各1份;
7、常州市金坛励泽电器配件有限公司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巡查记录各1份;
8、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常环责改〔2022〕3号)及送达回执各1份;
9、环境信访平台查询结果2份;
10、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份。
你单位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及《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设置废气收集和处理系统等污染防治设施,保持其正常使用;造船等无法在密闭空间进行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的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我局于2023年1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2023〕4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单位逾期未进行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环罚告〔2023〕4号)、《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根据本案情节与后果,对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并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处以罚款叁万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上述罚没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处罚决定书至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缴纳,收款人:常州市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江阴市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