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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7日
常州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常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与科学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本办法所称古树后备资源,是指树龄在五十年以上不满一百年的树木。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辖市、区管理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部门(以下简称辖市、区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在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所辖区域内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常州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应当坚持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统一管理、分别养护的原则。
第五条 市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安排相关经费,用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保护意识。
第七条 鼓励、支持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和技术,提高保护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认养等方式参与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养护。
第九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按照下列规定组织鉴定、确认和公布:
(一)古树名木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按照相关规定经省、市人民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二)古树后备资源由辖市、区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组织鉴定,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市、区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应当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进行登记、编号,建立档案,设立标牌。
第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辖市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专项规划,明确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范围、保护要求和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按照下列规定划定保护范围:
(一)确认为古树名木的,在古树名木树冠垂直投影外扩5米的范围或者古树名木树干外扩15米的范围两者中取大值,划定其保护范围;
(二)确认为古树后备资源的,在古树后备资源树冠垂直投影外扩3米的范围或者古树后备资源树干外扩9米的范围两者中取大值,划定其保护范围。
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责任人:
(一)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文物保护单位、宗教活动场所、国有林地等管界内的,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集体林地范围内的,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管理责任人;
(三)老旧小区内,未实行物业管理且业主未自行管理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居(村)民庭院内的,该居(村)民为管理责任人;
(五)征收范围内的,征收实施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无管理单位或者权属不明的,由所在地的辖市、区古树名木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养护。
管理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的辖市、区古树名木管理部门按照有利于保护和管理的原则确定管理责任人。
古树后备资源管理责任人,参照古树名木的规定予以确定。
第十三条 辖市、区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应当向管理责任人发放管理责任告知书,明确管理责任。
管理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原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管理责任人应当及时告知辖市、区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并办理管理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四条 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做好养护管理工作。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市、区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管理责任人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受到损害或者长势衰弱,管理责任人应当立即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辖市、区古树名木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影响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生长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避让和保护措施。有关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辖市、区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十六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坚持原址保护的原则。
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确需迁移保护的,依照《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实行异地保护:
(一)树木生长状况对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可能造成危害,且采取防护措施后仍无法消除危害的;
(二)因建设城市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确实无法避让且无法原地进行有效保护的;
(三)原生长环境不适宜树木继续生长,可能导致其死亡的;
(四)需要异地保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确需迁移古树名木的,由辖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迁移申请,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报省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备案。
确需移植古树后备资源的,由申请人向辖市、区古树名木管理部门等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在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办理移植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死亡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辖市、区古树名木管理部门报告。经确认死亡、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后,予以注销登记。
不得擅自处理未经依法确认死亡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
第十九条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的保护管理情况,列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辖市、区古树名木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执法事项,依法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或者涉及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29日。市人民政府2001年1月12日发布的《常州市市区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常政发〔200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