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市区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办发〔2013〕146号)、《市人社局、财政局关于明确市本级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常人社发〔2013〕28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市本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际开展情况,经研究确定自2015年度起市本级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3元,资金按原渠道筹集。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5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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