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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贯彻落实《深入开展全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10243/2013-0007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安〔2013〕37号 发布机构:市安委会
生成日期:2013-11-27 公开日期:2013-12-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关于贯彻落实《深入开展全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深入开展全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常安〔2013〕37号

 

各辖市(区)安委会,市有关部门和单位: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委〔2013〕6号)和国务院安委办深入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视频会精神,省安委会制定了《深入开展全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现结合我市前期下发的《常州市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方案》(常安〔2013〕33号),对认真贯彻落实省安委会《实施方案》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辖市(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领导同志关于开展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的重要批示指示,深刻吸取“6.3”、“8.31”事故教训,按照省安委会的总体部署,我市成立由市政府孙如山副秘书长任组长,市安监局宋明岗局长任副组长,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公安局、市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商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安监局等部门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领导小组,以强有力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进此次专项治理工作。
    市安委会办公室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专项治理工作。
    二、明确职责分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市经信、公安、住建、农委、商务、工商、质监、安监等部门要按照《常州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及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常政发〔2011〕146号)的要求对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全力抓好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严密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认真排查整改
    涉氨制冷企业要按照相关法规、标准的要求,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专项治理企业自查自改表,认真进行自查自改,细化隐患排查治理措施,对排查出的问题,要认真逐一整改到位,做到“不安全不生产”。 各辖市(区)、各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和专家要深入企业生产现场,帮助指导和推动企业落实自查自改工作。
    四、严格督查执法
    在企业自查自报的基础上,各辖市(区)、各相关部门要通过采取联合督查、专项督查以及明查与暗访、回访检查等方式,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制定的专项治理执法检查表,对辖区内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情况开展全面检查与清理,实现安全培训全覆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全覆盖、治理检查全覆盖,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将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与安全生产标准化、隐患排查治理、日常安全监管执法等相结合,建立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对专项治理督查中发现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立案严肃查处。

    附件:《深入开展全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常州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11月27日

 

深入开展全省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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