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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315/2019-00068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人社办〔2019〕19号 发布机构:市人社局
生成日期:2019-06-12 公开日期:2019-06-13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
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拓展人才发展空间,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提高技术技能人才待遇和地位,根据《关于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380号)相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工程技术领域实现高技能人才与工程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提出如下通知,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决破除束缚人才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最大限度激发各类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加快建设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劳动者大军,为建设高质量的工业明星城市,努力推动常州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高技能人才评定工程系列职称相关要求

1.范围对象。我市各类企业单位中在机械、电子等工程技术领域生产一线岗位,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高超技艺和精湛技能,能够进行创造性劳动,并作出贡献的技能人才。

2.基本要求。参评的技能人才需符合我省工程系列相关资格条件规定的基本条件。遵守单位规章制度和生产操作规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具有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在现工作岗位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技能培训学时视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同等对待。

3.学历资历要求。参评的技能人才需具备我省工程系列相关资格条件规定的学历要求,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获得高级工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2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助理工程师。获得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3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工程师。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后从事技术技能工作满4年,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高级工程师。

4.破格申报条件。参评的技能人才符合我省工程系列相关资格条件规定破格条件的,可按规定减少工作年限。获得江苏省技术能手、市级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或市级以上技术发明奖,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四至六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二至三名的,市级一类技能竞赛第一名(或一等奖获得者)可直接申报工程师。获得全国技术能手、江苏工匠称号,获得省部级劳动模范或市级以上技术发明奖,获得世界技能大赛优胜奖、国际技能竞赛前八名、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六名、国家级二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三名、省级二类技能竞赛第一名的,可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获得中华技能大奖、江苏大工匠称号,世界技能大赛金牌、银牌、铜牌(以证书、表彰文件为准)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工程师。

5.评审条件。高技能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应充分体现其职业特点,坚持把职业道德放在评审的首位,引导技能人才爱岗敬业,弘扬工匠精神。要以职业能力和工作业绩评定为重点,注重评价高技能人才执行操作规程、解决生产难题、完成工作任务、参与技术改造革新、传技带徒等方面的能力和贡献,把技能技艺、工作实绩、产品质量、技术和专利发明、科研成果、技能竞赛成绩等作为评价条件。淡化对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定职称时的论文要求,注重对其能力、贡献、业绩等评价。

(二)专业技术人才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相关要求

1.范围对象。我市各类企业单位中在技术技能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

2.首次参评要求。专业技术人才取得工程系列相关专业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后,累计工作年限达到职业技能评价申报条件的,可分别申请参加与现岗位相对应职业(工种)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技能评价,合格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晋级评价要求。专业技术人才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1年后,可按累计工作年限申报现从事职业(工种)晋级评价。助理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高级工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技师考评;工程师在取得现从事职业(工种)技师1年后,其累计工作年限达到高级技师申报条件的,可申报高级技师考评。

4.考评要求。对参加职业技能评价的专业技术人才,应注重技能考核。对具有所申报职业(专业)或相关职业(专业)毕业证书的,可免于理论知识考试。

三、其他事项

我市工程系列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及受理部门应根据本通知和我省工程系列相关资格条件,开展职称的受理、评审工作,要严格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擅自扩大评价范围。各技能鉴定机构应及时调整技能考评办法,综合考虑,健全完善评价程序。请各地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广大技能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积极参与和支持贯通工作,促进人才流动和发展。

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实行。《常州市企业高技能人才职称评定试行办法》(常人社发〔2013〕225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9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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