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局、城区分局:
针对当前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发展现状及监管需求,为了加强各直属局、城区分局间的行政协作,形成高效、无缝的网络监管合力,市局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管协作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现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4年10月17日
常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络交易监管协作工作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针对当前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以下简称“网络交易”)发展现状及监管需求,为了加强各直属局、城区分局间的行政协作,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跨省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网络交易监管协作,是指各直属局、城区分局在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受理网络消费者申诉等监管工作过程中,开展跨地区协作,共享监管资源,提升监管效能。
第三条各直属局、城区分局在履行本地区网络交易监管职责的同时,应当加强相互间的协调配合,按照“信息共享、设备共用、技术共有”的原则,积极开展网络交易监管协作工作。
第二章基础保障
第四条各直属局、城区分局应当指定一名网络交易监管协作联络员,跟踪落实跨地区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查处和网络消费者申诉调解协作工作。各直属局、城区分局之间可以按照实际工作需要,建立协作工作组。
第五条市局网络监管部门应当组织全市网络交易监管协作工作的实施,编制网络交易监管协作联络员通讯录,搭建即时通讯交流沟通平台,规范协作工作信息传递,组织监管经验交流共享。
第六条各直属局、城区分局应当按照“以网管网”的总体思路,积极加强网络交易监管技术研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相关专业设备,并按照“设备共用、技术共有”原则互相提供监管设备与技术支持。
第七条各直属局、城区分局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申请专项经费,保障网络交易监管协作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三章网络交易违法行为协作查处
第八条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原则上由发生违法行为的经营者住所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管辖。
该原则不排除其他地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管辖权责。
第九条各直属局、城区分局应当积极运用搜索引擎等网络监管技术开展网上巡查,并按照“信息共享”原则,共享全市范围内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线索,形成工作合力。
第十条各直属局、城区分局在网上巡查中,发现不属于本地区管辖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线索时,应当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给具有管辖权的直属局或城区分局,并同时上报市局网络监管部门。
线索移交材料应包括:网络交易违法行为案源线索登记表、经初步核实的违法证据材料以及经确认过的违法经营者实际经营地址等。
第十一条各直属局、城区分局在立案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属于本地区管辖时,应按照《行政处罚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启动案件移送程序。
第十二条各直属局、城区分局在立案查处网络交易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案件涉及其他直属局、城区分局辖区,且独立调查取证有困难的,应当向其他相关单位发出协助调查请求,并载明违法经营者主体情况、网络载体情况、主要违法问题及需要协查事项等内容。
协查方应当在收到协助调查请求30日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反馈协查情况;立案方应当在结案后15日内向协查方通报案件查处情况。
第十三条网络商品交易违法行为查处协作工作中,市局可以根据案件性质、查办难度、社会关注度和群众反映状况对线索或案件实行督办。
案件主办方应当按照市局督办通知书的要求,向市局反馈查处结果,并将案件协作方工作情况一并上报。
第十四条两个以上直属局、城区分局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可以报请市局网络监管部门依法指定管辖。
第四章网络消费维权协作
第十五条各直属局、城区分局应当加强网络消费维权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共享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成功举措、消费提示、网络舆情及调解案例等信息,提高网络消费维权领域的协作处理能力。
第十六条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所在地的直属局或城区分局在处理消费投诉中,可以请求平台内经营者所在地的相关单位协助处理,协作方应当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七条各直属局、城区分局应当强化对辖区内重点网络交易平台的行政指导,督促辖区有影响力的网络交易平台建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配合全市12315网络消费维权体系形成长期有效的协作联动机制。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网络交易监管协作工作中,相关直属局、城区分局都要积极配合,不得推诿不办或消极拖延,影响协作工作成效。如有此类情况,市局将予以专门通报,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市局应当根据各直属局、城区分局网络交易监管协作工作完成数量与质量,按年度加以统计,并在工作考核与表彰中,把协作配合的程度及实际贡献作为考量的重要参数。
第二十条市局网络监管部门应当不定期组织开展网络交易监管协作工作经验交流,通报各直属局、城区分局网络交易监管协作工作开展情况,探讨网络交易监管协作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组织各直属局、城区分局合作开展相关课题研究。
第二十一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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