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正文
浏览次数:
信息名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445/2021-00294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发改〔2021〕365号 发布机构:市发改委
生成日期:2021-12-21 公开日期:2021-12-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

为疏导上游天然气市场价格上涨压力,保障能源市场供应稳定,根据《关于调整常州市区非居民用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常价管〔2013〕130号)等有关规定,决定调整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11月1日起,合同购气量 (不含增量,下同)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中准价格由现行3.11元/立方米上调为3.58元/立方米;最高上浮幅度为10%,下浮不限。其中,合同购气量是指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天然气销售江苏分公司签订的合同量中的均衡量、调峰量;与江苏省天然气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量中的基础量。

二、为保障我市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按照用户自愿的原则,对合同购气量以外的代购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实行代购代销价格政策。作价公式为:

代购代销销售价格=当期代购天然气平均成本+配气价格

其中,当期代购天然气平均成本按当期采购价格和采购量加权平均计算;配气价格为0.8元/立方米,不实行上浮;鼓励天然气经营企业采取错峰购气等方式做好天然气保供稳价工作。

鉴于今年首次实行代购代销政策,且冬季天然气上游价格高企,为减轻下游终端用户用气成本,今年冬季代购气采购成本中较合同内增加成本的30%由常州港华燃气有限公司承担。

三、2022年4月1日起,上游天然气价格基本稳定,则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中准价格仍执行3.11元/立方米;最高上浮幅度为10%,下浮不限。

四、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超过规定价格销售,做好价格公示和政策宣传,建立完善价格台账,妥善处理执行中的有关问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做好能源保供稳价工作。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