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祥荣(身份证号320922XXXX0224731X):
2021年03月11日17时00分,你驾驶苏DH56V1(蓝)在常州市横山桥新街65号门前因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被横山桥派出所民警查获,后于3月12日移交我单位执法人员。你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九条的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2号)第五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于2021年08月10日对你作出罚款3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停止运输(经营), 决定书案号为常交道罚字[2021]00344号。因你逾期未履行义务,我局于2022年02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你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根据你提供的身份信息以及相关地址,我局无法有效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常交道罚字[2021]00344号),详见附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现就有关事项催告如下,请你按要求履行:
1.履行标的:罚款30000元
2.履行期限:自收到本催告之日起10 日内缴至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网点。
3.履行方式:缴至江苏银行常州分行网点,账号为83100120010000019。
4.履行要求:及时缴纳。
5.其他事项:联系电话,0519-85578627 。
你逾期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常交道罚字[2021]00344号).pdf
常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2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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