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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关于加强常州市区新建住宅小区室外排水工程技术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509/2014-00072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建〔2014〕87号 发布机构:市城乡建设局
生成日期:2014-04-09 公开日期:2014-04-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室外排水工程管理,适度提高小区排水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事项。
关于加强常州市区新建住宅小区室外排水工程技术管理的通知
常建〔2014〕87号

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通知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88号)的有关精神,为加强本市新建住宅小区室外排水工程(以下简称小区排水工程)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使用寿命,保障设施安全稳定运行,构建可靠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在遵照国家、省现行规范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适度提高小区排水工程建设标准,适度统一设计条件和对原材料的质量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常州市区范围内(不含武进区)新建住宅小区(含商业配套等)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其它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室外排水工程可以参照执行。

    新建住宅小区包括居住用地项目和商住混合用地项目。

    新建住宅小区排水工程的范围界定:指小区规划用地红线范围内雨污水管道及其附属检查井等。

    小区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验收等除应遵循国家、省现行规范、标准和规定外,还应执行《常州市区新建住宅小区室外排水工程有关技术要点》(见附件)。小区绿化景观区域涉及的排水工程等参照执行。

    二、小区排水工程是重要的公用设施,从事其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和人员必须符合相应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资质和资格要求。

    三、小区排水工程应根据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的管线规划和管线综合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小区排水工程设计方案(含接管方案)应通过市排水管理部门的技术审查和评估。依法需要施工图审查的,仍应办理施工图审查。

    四、市排水管理部门加强对小区排水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检查,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参与小区排水工程管材、井盖、成品井质量抽查。

    五、建设单位应依法组织小区排水工程竣工验收。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排水管理部门备案,备案后市排水管理部门出具小区排水工程接管意见。

    小区排水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应包含管道电视(内窥)检查资料和竣工测绘资料。开发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按照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完整的测量数据文件、管线工程测绘图等竣工测绘成果。

    六、市排水管理部门负责小区排水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备案的办理与该资料的整理、归档、保管,负责将管线信息录入GIS排水信息管理系统。

    七、《常州市区新建住宅小区室外排水工程有关技术要点》随着本市社会经济发展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推广应用情况,适时修订并颁发。

    八、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小区排水工程未完成(通过)施工图审查的,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九、本通知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常州市市区新建住宅小区室外排水工程有关技术要点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2014年4月9日 

    附件

    常州市区新建住宅小区室外排水工程有关技术要点

    1.基本规定

    1.1小区室外排水系统须采用雨、污分流制系统。小区建有商业或经营性用房的,应设置独立污水管道系统,其污水不得直接接入小区生活污水系统。与市政排水管道的接口应符合城市排水系统规划和区域渍涝防控评估的要求。

    1.2小区雨水系统设计重现期应不小于3年,执行“高水高排、低水低排”和就近排放的原则。禁止自排区和抽排区的雨水管道串接。

    1.3小区建有景观水系统的,景观水系统的排水及排泥禁止排入污水系统,产泥产渣应妥善处置。

    1.4小区室外排水工程不宜随建筑场地内的施工辅道(或临时道路)同步实施。

    1.5小区建筑工地泥浆废水须经沉淀池有效处理后再接入相应的市政雨水管道,沉淀池应依照《小型排水构筑物》(国家建筑标准设计04S519)要求建造。建筑工地雨污水须雨污分流后接入相应的市政排水管道。

    1.6小区排水主、次干管在道路面层施工前应采用电视(内窥)检查,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道路面层施工。

    2.雨污水管道

    2.1小区室外排水管道应合理布置,便于维护管养。小区雨、污水主干管道宜沿小区车行道路敷设,公共排水管道不应设置(穿越)在住宅庭院内。

    2.2小区雨水系统禁止采用暗沟设计。

    2.3雨污水管材的选用应符合下列要求:

    2.3.1建筑排水出户管宜采用柔性接口机制排水铸铁管与室外排水系统连接。

    2.3.2室外重力排水管道管径≤600mm的宜采用球墨铸铁管。

    回填土区域和管顶覆土厚度≥3.5米的,应采用球墨铸铁管;非回填土区域且管顶覆土厚度<3.5米时采用HDPE双壁波纹管(环刚度≥ 8kN/m2)。

    雨水口连接支管可采用热镀锌无缝钢管。

    管径>600mm可采用钢筋砼管。

    压力管道必须采用PE实壁管或球墨铸铁管。

    2.4管道基底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2.4.1管道基底属于回填土的,回填土密实度须大于90%。

    2.4.2管道位于地下室以上,管道基底与地下室顶板之间回填层厚度不超过0.4米的,不宜采用素土回填,宜采用中粗砂或碎石填筑。

    2.4.3管道位于原状土与回填土过渡区域,管基下应增设钢筋砼条基,其宽度不小于管基宽度,长度不小于6米。

    3.检查井

    3.1检查井的设计应选择最新的国家和江苏省标准图集。

    3.2条件具备时应优先使用成品井,成品井最小直径不小于φ600mm;井深超过1.5m时,成品井最小直径不小于φ800 mm;井深超过2.0m时,成品井最小直径不小于φ1000 mm。3.3小区填土区域,机动车行道下检查井底板含成品检查井底座基础均应采用不低于C25强度的预制钢筋砼板;其他区域成品检查井底座下基础采用现浇砼垫层。

    3.4检查井井框盖应符合下列规定:

    3.4.1小区机动车行道上的检查井应采用重型球墨铸铁防盗井框盖或者铸铁井座、钢纤维混凝土井盖(D400级)。铸铁井盖须符合GB/T23858-2009的要求,钢纤维混凝土井盖须符合GB26537-2011的要求。

    3.4.2非机动车道上,雨污水检查井可采用球墨铸铁井座、钢纤维混凝土井座,钢纤维混凝土(C250级)井盖或同等级的复合井座、井盖。

    3.4.3为满足日常养护的需要,禁止井盖上采用任何形式固定式覆盖。位于绿化带内的井盖,应高出绿化培土。

    4.雨水口

    4.1小区道路上的雨水口设计与施工应符合国标图集05S518的要求,宜采用偏沟式或者平箅式。

    4.2小区道路上的雨水口间距宜为15-25米,若道路纵坡较大,可适当加大雨水口间距。

    4.3串联雨水口个数不宜超过3个,连接管长度不宜超过25m。2个或以上单箅式雨水口串联,连接管管径应适当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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