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市场监管局、财政局,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推进我市标准化战略,充分发挥标准化对我市地方产业发展的创新推动和技术引领作用,根据实际需要,对原《常州市技术标准项目奖励评定办法》(常标发﹝2011﹞2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并更名的《常州市标准体系建设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8年5月3日
常州市标准体系建设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标准化改革各项要求,全面推进我市标准化战略实施,充分发挥标准化在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社会治理中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标准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进一步深化质量强市工作的决定>等文件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8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常州市人民政府实施的标准体系建设奖励工作。
第三条 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标准体系建设奖励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凡在常州市辖区注册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均可按照本办法申请标准体系建设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
(一)完成符合我市现代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提高我市产品国际国内竞争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能力提升的标准化项目建设;
(二)经营状况良好,近三年内无违法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五条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标准制定、新承担国际或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标准化试点(示范)创建、国家标准创新贡献奖、承办或参加重大国际标准化活动等。
第六条 奖励资金的额度标准:
(一)标准制定项目:
1.主导制定国际标准,不高于50万元;
2.主导制定国家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排名前二位),不高于30万元;
3.主导制定行业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排名第一位),不高于10万元;
4.主导制定省(市)地方标准或团体联盟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排名第一位),不高于5万元。
(二)新承担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秘书处工作:
1.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不高于50万元;
2.国际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不高于30万元;
3.国际专业标准化工作组,不高于20万元;
4.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不高于30万元;
5.国家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不高于20万元;
6.国家专业标准化工作组,不高于10万元;
7.江苏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不高于10万元。
(三)按期通过考核且表现优秀的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
1.国家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国家技术标准创新基地项目,不高于15万元;
2.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不高于10万元;
3.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不高于5万元。
(四)获得国家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依据其贡献程度,分别不高于20万元、10万元、5万元。
(五)以我市名义承办或代表我市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或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活动,对我市相应行业发展有重大促进作用的,不高于10万元。
第七条 奖励资金的申报工作每年一季度进行,由市标准化、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年度常州市标准体系建设奖励申报指南》,明确年度申报重点和具体事项。
第八条 奖励工作体现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受理、核查、评审、送审、公示、异议处理、资金发放”的程序进行。各环节按以下要求实施:
(一)受理: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需要补充材料的,书面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不予以受理的,书面告知不予以受理的理由;
(二)核查:对申报材料的符合性、真实性进行核查;
(三)评审:第六条第(五)项须进行评审,采用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评审方式,评审组成员不少于5人;
(四)送审:根据核查、评审通过结果,确定拟给予奖励名单,送常州市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五)公示:常州市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拟奖励名单在常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六)异议处理:公示期内,调查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的情况和处理决定通知提交异议方。异议须用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提出。口头、匿名或超过公示期提出的异议,不予受理;
(七)资金发放:公示期满后,由市财政、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发文,发放奖励资金。
第九条 同一申报单位在同一年度内有多个同类标准化项目符合奖励条件的,取其中奖励金额最高的一项给予奖励。同一项目本市有多个承担单位的,原则上不重复奖励。
第十条 申报单位对其出具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由市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奖励,依法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并对申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获得奖励的单位应专款专用,及时反馈标准化绩效情况,并接受市标准化、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二条 负责项目受理、核查、评审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委、市政府对财政资金安排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鼓励社会各界设立专项资金,参与、支持标准化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常州市技术标准项目奖励评定办法》(常标发﹝2011﹞2号)同时予以废止。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