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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做好农业灌溉用水取水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014109867/2017-00043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水农〔2017〕38号 发布机构:市水利局
生成日期:2017-08-08 公开日期:2017-08-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做好农业灌溉用水取水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做好农业灌溉用水取水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
常水农〔2017〕38号

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新北区水利(水务)局: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6〕56号)《常州市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方案》(常政办发〔2017〕82号)《常州市水利局关于印发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水利部门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常水农〔2017〕29号),现就农业灌溉用水取水许可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总量控制。各辖市、区水利局要根据本地用水总量控制指标,按照水资源有关规划明确的农业用水水量配置方案,结合各地政府批复的县级农田水利规划中的水资源平衡分析,严格控制农业取水许可总量。

    二、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农业取水许可由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各地要根据省水利厅下发的《江苏省加强农业取水许可管理工作方案》有关要求,规范取水许可管理。在办理取水许可时可根据实际,结合政府已批复的有关规划,简化取用水评估报告,因地制宜办理取水许可。原则上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是申请办理取水许可的主要申请人,各辖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将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等作为取水许可申请人。

    三、科学核定取水许可量。各辖市、区水利局应在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指标细化分解及水权证分配的范围内,根据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取水许可申请人的申请,全面复核灌区灌溉面积、定额、水源可供水量、近年来实际取用水量等,严格核定取水许可水量。取水许可申请人在申请前应详细调查申请用水范围内的作物种植种类、面积、近年来实际取用水量等详细数据,并作为申请取用水量的申请依据。

    四、加强农业取水许可日常管理。一是要强化监管责任。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辖区内农业用水日常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各地要具体明确各灌区取水行可日常监督管理单位,明确监控计量、计划用水、取用水监督检查等具体监管责任。二是要严格取用水年度计划管理。取水许可日常监督管理机关应以批准的取水许可量为主要依据,统筹年度用水总量控制目标、取用水户提出的下一年用水计划建议,按照综合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则,下达年度用水计划并监督执行。三是健全考核制度。农业取水许可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内容,同时也作为灌区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要重点考核农业取水许可覆盖程度、监控计量设施建设和日常监管落实情况。

    各地要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有关要求,尽快完成农业取水许可有关工作,为我市尽早完成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提供支撑。

    附表:常州市农业灌溉用水取水量调查统计表(供参考)

 


 

常州市水利局

2017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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