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住建局、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审批部门: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规定》(省政府令第129号)精神,根据《省人防办关于印发〈江苏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防〔2019〕106号)要求,现就我市防空地下室建设与易地建设审批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的部门(以下简称审批部门)要进一步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与易地建设审批,按照《江苏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评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确保防空地下室“应建尽建”。受理的佐证材料或技术资料应完整、真实、有效,釆用专家论证方式作为辅助判断方法的应规范、公正,并将资料、论证结论存入审批档案,行政许可决定应同步推送省“阳光人防”平台。
二、市审批部门按照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对辖市(区)审批部门负责的易地建设许可项目组织抽查,抽查和整改情况定期上报省人防办。
三、防空地下室建设及易地建设标准相关指标参数,按下列要求执行。
(一)2020年1月1日后办理人防行政许可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按《城市居住区人民防空工程规划规范》(GB50808-2013)、《城市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DB32/T3377-2018)相关要求配建各类人防工程。辖市(区)的防空地下室修建比例、专业工程的折算系数,继续按《省民防局关于印发<江苏省防空地下室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苏防规﹝2016﹞1号)相关规定执行。
(二)依据《江苏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审批管理办法》规定,以国家和省其他人防规划控制指标作为评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各类建筑物掩蔽人数计算方式按下表执行。
建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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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均建筑面积指标
(平方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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掩蔽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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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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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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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总建筑面积除以人均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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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办公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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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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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总建筑面积除以人均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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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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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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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总建筑面积除以人均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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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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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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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总建筑面积除以人均面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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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城市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列明的其他公共建筑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均按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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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技术规范以及《常州市城市人防工程规划》(2014-2020)要求,我市居住建筑人防工程配建指标,按照《常州市居住建筑人防工程配建指标》(详见附件)执行。对于《城市公共建筑人防工程规划设计规范》(DB32/T3377-2018)未列明的其他公共建筑,应以建设二等人员掩蔽工程为主。
(四)同一项目包含不同类建筑的,应满足各类建筑的人防工程配建指标。项目应建人防工程面积不能同时满足各类建筑人防工程配建指标的,优先配建顺序为人员掩蔽工程、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工程、配套工程。
此前有关人防工程配建规定与本通知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常州市居住建筑人防工程配建指标
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州市居住建筑人防工程配建指标
居住建筑
总面积S
(万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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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建筑人防工程配建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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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人员
掩蔽工程
(平方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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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护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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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空专业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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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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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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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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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民用建筑总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超过10万平方米及以上,且不足20万平方米的,应至少建设1个救护站(不低于1200平方米),或者建设1个防空专业队工程(不低于2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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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库按≥0.3平方米/人,且≥1000平方米,≤4000平方米(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指标并入人员掩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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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S<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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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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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救护站
(不低于1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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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防空专业队工程
其中:队员掩蔽部(不低于1000平方米)
装备掩蔽部(不低于1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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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库按≥0.3平方米/人,且≤4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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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S<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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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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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救护站
(不低于1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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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防空专业队工程
其中:队员掩蔽部(不低于1000平方米)
装备掩蔽部(不低于1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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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库按≥0.2平方米/人,且≤4000平方米
食品站按≥0.1平方米/人,且≤2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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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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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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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2个救护站
(每个工程不低于12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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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于2个防空专业队工程
其中:队员掩蔽部(每个工程不低于1000平方米)
装备掩蔽部(每个工程不低于15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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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库按≥0.15平方米/人,且≤4000平方米
食品站按≥0.05平方米/人,且≤2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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