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1280号。
法定代表人:彭峻,该局局长。
申请人王某对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2〕第234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不服,于2023年1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3年1月13日依法已予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作出的关于“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不掌握”的答复;2.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2022年底,申请人通过网络渠道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诚请被申请人公开公示某物管会代行业主大会职责与物业公司签署物业委托服务合同,专有部分业主意见征询签字授权材料,业主意见结果公示及物管会决议公示图文材料。某小区业主需要知道该物业服务合同的生效流程是否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这涉及到全体业主的直接利益。”2023年1月4日,被申请人答复:“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属地街道咨询了解。……”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是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属地街道的业务指导单位,物管会代行业主大会职责,提高物业费价格,应该召开业主大会,被申请人应当指导下属单位保管好业主大会的相关材料,所以申请人此次要求政府信息公开,完全合法合规,被申请人没有拒绝提供的理由。
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申请人通过网络渠道向被申请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和被申请人回复的截屏;2.常发改依〔2022〕第74号《常州市发展改革委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某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菜单和物业服务收费标准;3.物业服务合同;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依申请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依法作出答复的职责。二、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合法。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请公开公示,某物管会代行业主大会职责与物业公司签署物业委托服务合同,专有部分业主意见征询签字授权材料,业主意见结果公示及物管会决议公示图文材料”公开申请。因疫情影响,经内部审批同意,于2022年12月14日向申请人寄送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作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住建依复〔2022〕第234号),并于次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合法。三、被申请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常政规〔2013〕9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管。具体负责拟定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政策措施,开展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做好物业承接查验的管理与监督;建立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负责协调辖区内老住宅小区整治及转入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配合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建、换届及日常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依法开展物业管理创建工作;依法查处辖区内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物管会代行业主大会职责与物业公司签署物业委托服务合同、专有部分业主意见征询签字授权材料、业主意见结果公示及物管会决议公示图文材料,属于该项目所属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即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管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并不掌握。据此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作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住建依复〔2022〕第234号),告知被申请人不掌握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建议其依法向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属地街道咨询了解。该答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综上,被申请人所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告知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本案申请人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住建依复〔2022〕第234号)。
被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有:1.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网上来件截图;2.常住建依告〔2022〕第6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件延期办理单;3.常住建依复〔2022〕第234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2年11月16日,申请人通过在线提出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单编号:20221116073927NGL,NO:5887),申请公开“某物管会代行业主大会职责与物业公司签署物业委托服务合同,专有部分业主意见征询签字授权材料,业主意见结果公示及物管会决议公示图文材料。”同日,被申请人收到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2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制作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件延期办理单,经负责人同意对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长答复期限。2022年12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常住建依告〔2022〕第6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本机关于2022年11月16日收到您通过在线提出的编号为5887、5888、5889、5890共四份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将延期答复,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上述延期答复告知书邮寄送达申请人(邮件编号:XA23836473432)。2023年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常住建依复〔2022〕第234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告知申请人:“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不掌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您依法向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属地街道咨询了解。”并通过网络回复申请人。次日,上述答复书邮寄送达申请(邮件编号:XA18499976832)。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证明:1.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网上来件截图;2.常住建依告〔2022〕第61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和网上回复截屏及邮寄凭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来件延期办理单;3.常住建依复〔2022〕第234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4.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二、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2年11月16日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2022年12月13日经负责人同意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长答复期限,于2022年12月14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并同日邮寄送达申请人,于2023年1月4日作出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同日通过网络回复申请人,于2023年1月5日邮寄送达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答复书,程序符合上述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常州市物业管理办法》(常政规〔2013〕9号)第四条规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是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建立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档案;指导、监督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指导、规范物业管理市场行为、重大物业管理纠纷与投诉的处理,依法查处违反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归集与管理、参与物业服务用房变更和交付使用的监督管理,配合物价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监管。辖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进行指导、监管。具体负责拟定辖区内物业管理的政策措施,开展日常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辖区内新建住宅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交接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做好物业承接查验的管理与监督;……;负责协调辖区内老住宅小区整治及转入物业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配合做好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筹建、换届及日常工作的指导与监督;……”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工作,……”第三十五条规定:“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建所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某物管会代行业主大会职责与物业公司签署物业委托服务合同,专有部分业主意见征询签字授权材料,业主意见结果公示及物管会决议公示图文材料。”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相关信息系某物业管理委员会运行过程中的具体内容,涉及辖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工作,根据上述规定,其所申请的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责范围,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不掌握,并建议申请人向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属地街道咨询,被申请人作出的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四、关于申请人的主张。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是天宁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或属地街道的业务指导单位,物管会代行业主大会职责,提高物业费价格,应召开业主大会,被申请人应当指导下属单位保管好业主大会的相关材料。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本机关不予理涉,申请人可以依法向有关部门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2〕第234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维持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常住建依复〔2022〕第234号《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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