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市区实际,报市政府同意,就有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
(一)参加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6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不含因工致残退出生产岗位按工伤保险规定调整伤残抚恤金的人员,下同),按照苏人社发〔2017〕224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参加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参照苏人社发〔2017〕224号文件规定,从2017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或生活费。
上述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工作在7月底前完成。
(二)2014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暂按原退休费计发办法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暂实行定额预调。
(三)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改制转企事业单位改制前已按事业单位政策办理了退休、退职手续的人员,其基本养老金按事业单位调整办法执行,增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工人此次增发的基本养老金,可计入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每年增发生活补贴的计发基数。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工人2016年调整时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未计入生活补贴计发基数的,此次一并计入并补发2016、2017两年的差额,所需资金由原单位在原渠道列支
(五)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中:2016年12月底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因工致残退出工作岗位后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与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缴费年限,下同)合并作为确定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中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部分的年限依据(尾数不足1年的,按1年算,下同);2016年12月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因工致残退出工作岗位后至2016年12月期间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可与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作为确定此次基本养老金调整中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调整部分的年限依据。
二、其他人员养老待遇调整
(一)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退养金的各区原乡镇小集体退养人员,参照苏人社发〔2017〕224号文件的退职人员调整办法增发退养金,其中按照本人缴费年限增发的退养金标准按每人每月25.5元确定,增发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二)市区下列现已享受定补的人员,从2017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助费100元,增发所需资金仍由原渠道列支。
1.已纳入市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生活补助费的原退养人员。
2.在60年代初精简下放的老职工中,按国务院(65)国内字224号文件办理享受40%救济费的人员;按苏政发(81)77号文件办理享受生活补助费的人员。
3.按常劳计(80)83号文件办理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原街道开票工。
4.按常劳计(88)131号文件办理享受生活补助费的原郊区拆队转居无田队人员。
附件: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24号)
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常州市财政局
2017年7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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