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常州经开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临时救助是社会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市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社会救助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民助〔2018〕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有效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为目标,以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效能为主线,落实“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工作要求,坚持托底、高效、衔接,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时、标准科学、方式多样、管理规范的临时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会救助体系防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发挥“救急难”功能
(一)注重临时救助制度“应急性”功能的发挥。将临时救助制度前置,对正在申请办理低保、特困人员供养、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家庭等社会救助,基本生活严重困难的,可先行实施临时救助,再按规定办理相关救助审核审批手续。
(二)注重临时救助制度“补充性”功能的发挥。对实施低保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再给予一定临时救助;对不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条件,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可适当给予临时救助。
(三)注重临时救助制度“过渡性”功能的发挥。要充分运用好“转介服务”,对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要根据救助对象的实际需求提供转介服务,帮助申请低保、特困等专项救助,或是由政府救助向慈善救助转介,尤其要注重发挥临时救助制度在解决因病致贫问题中的“摆渡”作用。通过“转介服务”,形成救助合力,增强救助效能。
三、完善政策举措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分急难型救助对象、支出型救助对象。
1. 急难型救助对象。指因火灾、爆炸、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者主要经济来源中断,家庭成员突发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急难型临时救助不受户籍限制,非常州户籍居民由居住地所在镇(街道)实施救助。常州户籍居民则由户籍所在镇(街道)实施救助。
2. 支出型救助对象。指因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灾害或意外事故等费用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困难程度分为“严重困难家庭”和“特别困难家庭”。“严重困难家庭”指申请前一年内,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总支出后,月人均收入高于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含)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家庭。“特别困难家庭”指申请前一年内,家庭总收入减去家庭总支出后,月人均收入低于(含)本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支出型临时救助对象须具有本地户籍,或非本地户籍申请救助前实际居住满半年以上且在当地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半年以上。
(二)救助标准
1.急难型救助对象。符合急难型救助条件的,救助金额不低于月低保标准的1倍,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12倍。
2.支出型救助对象。(1)我市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低收入人口,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保目录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各种补充型医疗保险(含慈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给予临时救助。本年度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在2000元至1万元(含)以内的,按40%救助;在1万元至3万元(含)以内的,按50%救助;3万元以上的,按60%救助。已按急难型救助对象给予救助的,同一事由就高不重复享受。(2)针对因医疗、教育、残疾康复、灾害或意外事故等费用支出突然增加导致严重困难的家庭,应结合申请人家庭收入、支出、财产以及困难持续时间等情况综合判定。严重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按月低保标准的4-5倍掌握;特别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按月低保标准的6-8倍掌握。此类临时救助金额年度累计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12倍。
按以上救助标准上限实施救助后,基本生活仍不能缓解的重特大困难家庭,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适当提高救助额度。鼓励多方救助、多级救助、多渠道帮扶,尽力减轻急难型和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生活压力。
(三)办理流程
1.简化急难型临时救助流程。对于符合急难型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各级民政部门应简化办理流程,可不开展申请对象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民主评议和审批前公示等,给予先行救助。在急难救助后,再登记救助对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额等信息,补齐经办人员签字盖章等手续。
2.规范支出型临时救助流程。对于支出型临时救的对象要规范执行相关的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程序。在参照申请支出型困难家庭财产核定的基础上,综合衡量申请对象家庭的经济状况和收支情况开展临时救助。
(1)申请。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填写《常州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附表1)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委托书。
(2)受理。镇(街道)应当及时受理救助申请,并一次性告知申请救助所需补充材料。
(3)审核。镇(街道)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日)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息采集等方式,加强对申请对象家庭情况和经济状况的调查了解,提出审核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一并报辖市(区)审批。
(4)审批。辖市(区)根据镇(街道)提交的审核意见,及时委托“常州市社会救助服务中心”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经核对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对已享受政府医疗救助的低收入人口,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3.优化申请办理材料。积极推行只需提交居民身份证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一证一书”即可申请社会救助的做法,取消可以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的相关证明材料,让困难群众“只需跑一次,无需开证明”。
4.落实审批权限下放。一次性临时救助总金额低于2个月低保标准(含)的小额救助,各辖市(区)可委托镇(街道)审批,报辖市(区)民政部门备案即可(附表1)。
授权或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临时救助的地方,辖市(区)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监督指导。
5.明确资金发放方式。临时救助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及时足额发放至申请人提供的本人或者家庭成员的个人银行账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并完善签领凭证,存档备查。
四、强化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临时救助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临时救助政策,完善实施细则。加强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与其它相关部门之间、政府部门与慈善组织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所辖区内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健全联动机制。要建立与12345政务、110警务、120急救等热线的联动机制,畅通“救急难”渠道。镇(街道)、村(社区)在发现或者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的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提高救助的应急性、时效性。要完善“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不断优化社会救助受理、分办、转办、反馈等工作流程,严格办理时限和工作要求,进一步提升综合救助能力。
(三)强化资金保障。各地要不断完善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机制,将临时救助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全面建立镇(街道)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用于小额临时救助。备用金额度由各辖市(区)根据各镇(街道)常住人口及上年度临时救助实际开展情况综合核定。临时救助备用金实行年初预拨,年中补充,年终结算。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临时救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半承担。溧阳市、金坛区、武进区和常州经开区临时救助资金由各地负责筹集解决。
(四)完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主动与派驻纪检监察、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协调,采取多种方式对临时救助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等。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骗取救助的单位和个人,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予以记录。对因责任不落实、处置不及时等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形成容错纠错和尽职免责机制,充分调动和保护基层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进一步深化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民救〔2020〕6号)同时废止。
附件:1.常州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2.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联席会议纪要
常州 市 民 政 局 常州 市 财 政 局
2022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常州市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表
开户行名称: 开户人姓名: 银行账号:
申请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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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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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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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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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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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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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居住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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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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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户籍居民□ 非常州市户籍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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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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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难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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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 爆炸□ 交通事故□ 溺水□ 人身伤害□ 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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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紧急特殊困难(情形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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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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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支出□ 教育支出□残疾康复□ 灾害或意外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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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特殊困难(情形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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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总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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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出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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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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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已接受其他社会救助或社会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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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捐赠)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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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捐赠)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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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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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捐赠)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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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家庭成员名下存款累计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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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或企业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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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有□(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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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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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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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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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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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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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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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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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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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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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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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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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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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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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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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病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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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申请人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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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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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 收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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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
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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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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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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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郑重承诺,以上信息真实,愿意接受救助部门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核实。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关责任,并自动放弃接受救助权利、退还已经获得的救助款物。
申请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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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街道)审(核)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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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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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市 (区)
民政局审批
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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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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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
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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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于 年 月 日,报 市(区)民政局备案。
辖市(区)民政局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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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临时救助申请审核审批联席会议纪要
时 间:
地 点:
参加人员:
列 席:
主 持:
记录 人:
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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