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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3〕常行复不字第002号
索 引 号:014109613/2023-00011
法定主动公开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市司法局
生成日期:2023-01-20 公开日期:2023-01-2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3〕常行复不字第002号
常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2023〕常行复不字第002号

申请人:常州市某甲加油站。

被申请人: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申请人常州市某甲加油站对原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与常州市某乙加油站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204832009CR0179)不服,于2023年1月1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前述出让合同。本机关于2023年1月16日收悉。

经查,原常州市国土资源局武进分局(出让人)与常州市某乙加油站有限公司(受让人)于2009年11月10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编号:3204832009CR017

9),约定于2009年12月31日前交付坐落于A路与B路交叉口东北角宗地,宗地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

本机关认为:首先,案涉出让合同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该条款规定,案涉出让合同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其次,案涉出让合同不属于行政协议。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根据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规定,2015年5月1日始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案涉出让合同签订于2009年11月10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案涉出让合同不受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调整,不属于行政协议。再次,案涉出让合同亦不属于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有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予以改正、赔偿损失,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该条例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将行政机关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有违反协议约定的行为纳入了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本案中,案涉出让合同不属于行政协议,申请人亦不属于案涉出让合同的当事人,与案涉出让合同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属于《江苏省行政程序条例》规定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

综上,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及省行政程序条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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