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
你局《关于常州牡丹弘都房地产有限公司常州市新北区轩文路东侧新桥大街以北XL120226、XL120236地块项目节能审查上报请示》(常新行审节能报〔2020〕2号)及相关资料收悉,我委委托常州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该公司组织有关专家评审后出具了评审意见,同意通过评审。根据常州武安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节能报告以及常州化工设计院有限公司出具的评审意见,我委对该项目提出如下节能审查意见:
原则同意该项目节能报告。
主要能耗指标:项目综合能耗不高于3812.73吨标煤/年(当量值)、5986.81吨标煤/年(等价值),单位建筑面积综合能耗不高于12.56千克标煤/平方米·年(当量值)、19.72千克标煤/平方米·年(等价值),年用水量不超过89.34万吨。
该项目在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节能措施,项目方案符合《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2015)、《江苏省居住建筑热环境和节能设计标准》(DGJ32/J71-2014)等标准,设计绿色星级目标为一星。项目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和雨水回用系统,未选用国家和江苏省已公布的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一、建设单位在落实节能报告中各项节能措施基础上,应加强以下节能工作:
1、加强项目运行期的能效管理。
2、严格按照节能报告中提出的要求,采购高效节能型用能设备,落实各项节能措施。
请你局根据本审查意见和项目最终修改后的节能报告,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行管理进行有效的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项目有关重大事项。若项目建筑面积、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年综合能耗超过节能审查意见核定总量15%以上,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办理节能审查手续。
我委将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适时组织跟踪检查。
(项目编码:2019-320400-47-01-356752)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10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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