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发改(经发)委(局)、工信局,常州经开区经发局: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23〕8号)相关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管理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节能审查总体要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是项目开工建设、竣工验收和运营管理的重要依据。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通过节能审查。企业投资项目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节能审查。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信息表作为项目开工的要件和项目验收、节能监察等重要依据。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该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并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一是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自项目开工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二是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通过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三是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未批先建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及工作要求严肃处理。四是对未批先建项目,依法依规开展节能审查,在最终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中明确该项目存在未批先建情况。
二、关于项目节能审查分级分类管理
(一)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
1. 报国家审批或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建设地点、主要生产工艺和设备未改变的改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其他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100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3.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报省政府核准以及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二)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
1.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2.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两高”项目。
3. 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报市政府核准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
(三)辖市区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的项目
除已明确由省、市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的范围外,其他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下、1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电力消费量500万千瓦时及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四)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中列出的用能工艺简单、节能潜力小的行业(具体行业目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公布并适时更新)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不单独编制节能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对项目能源利用、节能措施和能效水平等进行分析。建设单位应向项目管理权限同级的节能审查机关报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信息表,并按照相关节能标准规范建设。节能审查机关对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不再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三、关于节能审查意见变更
已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因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或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及以上的,应向原节能审查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提出同意变更的意见或重新进行节能审查;项目节能审查权限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移交有权审查机关办理。
四、关于节能验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建设方案、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能源计量器具、节能技术采用情况、能耗替代方案、相关承诺落实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自主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建设单位完成节能验收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的节能验收报告报属地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时,节能审查机关应将节能验收报告同时抄送同级管理能耗双控工作的部门存档(电子版)。
五、关于项目用能管控
(一)严控新增项目用能。“两高”项目新增用能量应加强前期论证,严格落实能耗替代来源,并出具能耗指标落实方案,对行业产能已饱和的拟建“两高”项目获批节能审查意见前须落实能耗不少于1.2倍减量替代,其他拟建“两高”项目须落实能耗等量替代。同时,以煤炭作为燃料或者原料的新增耗煤项目,应当依照国家和省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的规定,落实替代来源,并出具书面文件,其中电力行业新增耗煤项目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非电行业新增耗煤项目实行1.5倍以上煤炭减量替代。
(二)不断提升能效水平。节能审查机关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前,需把好能效水平关,非“两高”项目能效水平须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两高”项目能效水平须达到国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否则不得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建设单位应当遵守节能设计规范,落实节能报告中能效相关要求,新增设备能效需达到规定要求,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
(三)细化能效水平对标要求。项目节能报告能效水平应与国家、地方、行业标准及国际、国内行业水平的全面比较。项目节能报告对能效先进性的分析,优先比对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其次比对本行业龙头企业近三年投产项目的能耗数据,关于龙头企业的证明在报告中说明即可,无需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机构出具论证材料。
(四)完善可转移能源消费量认定。将节能挖潜、淘汰落后等腾出的用能空间纳入用能预算管理,经认定的可转移能源消费量,优先用于所在区域新上耗能项目。对于因关停、淘汰落后等形成的可转移能源消费量,由市发展改革委依据统计数据出具确认意见。无法由统计数据认定的可转移能源消费量,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并出具确认意见。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产生的可转移能源消费量,由属地工信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并报市工信局。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17年7月7日市发展改革委、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印发的《关于转发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常发改〔2017〕142号)同时废止。
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常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4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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